案例:2010年7月,张某从职业学院毕业后,应聘到某公司从事销售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张某任企业销售员,试用期3个月,试用期基本工资每月1200元,若张某没有完成销售任务,企业有权不发试用期工资。因张某在试用期第1个月没有完成公司交付的销售任务,公司决定解除与张某的劳动合同,并拒绝向张某支付工资。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张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1个月的工资1200元。张某的要求合理吗?请结合本案例分析。
知识点:工资发放,是公司按照劳动合同与员工约定的时间、工资数额,按时,准确,以货币形式发放劳动报酬的过程。在工资核算时,相关的人力资源报表包括,考勤表、加班汇总表、社保及住房公积金明细表等。《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案例解析:根据《劳动法》第50条规定:“工资应当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公司与张某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关于张某未完成销售任务,用人单位不支付报酬的约定违反了法律规定,应属无效。公司应按劳动合同约定的试用期工资标准向张某支付工资。 相关法律条款:《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的规定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主张权利;对仲裁结果不服的,还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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