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实训:员工“试用期”给不给交社保

来源:环球网校 发布时间:2019-09-20 17:11:19 点击量: 分享:

案例:

2008年元月,王小姐应聘到某商场品牌鞋柜从事营业员工作,双方签定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双方口头约定试用期2个月,试用期间,王小姐个人参保的费用自理。试用期满后,公司将予以报销。2008年12月底,因“招商进场”的鞋厂撤柜,王小姐失业了。当王小姐要求用人单位兑现试用期承担社会保险金的承诺时,遭用人单位的拒绝。在办理失业手续时,又由于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不足12个月而不能享受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后,王小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交付社保并承担失业保险金。王小姐的请求会得到支持吗,请结合本案例分析。

案例解析:

我国劳动法律明确规定,劳动关系双方订立劳动合同时,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内,用人单位应为试用期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王小姐劳动履行合同整一年,但用人单位仅为王小姐连续缴纳社会保险金10个月,由于用人单位试用期间未缴费,王小姐的失业保险缴费未满一年,又由于王小姐“个人参保”后不能重复补缴的规定,王小姐根本无法从社会保险经办机关领取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根据因用人单位原因,造成职工社会保险金损失的,其损失部分由用人单位承担的相关规定,王小姐的失业保险金应当由该用人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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