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与天津某文化传播公司(下称,公司)于2008年建立劳动关系,公司聘用王某为该公司运营主管,月工资8000元。2012年1月起因公司经营不善,每月仅发放王某工资1500元。2012年4月初王某以公司长期拖欠工资为由提出辞职,并要求公司在为其办理离职手续时全额补发工资,支付经济补偿金。双方为此产生争议,公司在辩称因王某属于自行辞职,故无权向公司追索经济补偿金。王某的仲裁申请会得到支持吗?请结合本案例分析。
知识点:劳动者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否还负有上述给付义务呢?如果用人单位适用《劳动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负有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法定义务。依据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此规定不能一概适用,因为如果系用人单位违约在先、导致劳动者被迫辞职的,用人单位不仅不可免除给付经济补偿金的义务,同时还负有相应赔偿义务。
案例解析:王某的仲裁申请会得到支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之规定:用人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金,并可支付赔偿金。法院据此判决司按原工资标准向王某补付工资,同时按王某的工作年限向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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