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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法律法规知识点: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

更新时间:2016-03-19 09:25:01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173收藏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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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

  【考点一】总则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期货交易所可以采取会员制或者公司制的组织形式。

  会员制期货交易所的注册资本划分为均等份额,由会员出资认缴。公司制期货交易所采用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形式。

  【考点二】设立、变更与终止

  设立期货交易所.由中国证监会审批。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期货交易所或者以任何形式组织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的期货交易所,应当标明“商品交易所”或者“期货交易所”字样。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期货交易所或者近似的名称。

  期货交易所除履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并实施期货交易所的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

  (二)发布市场信息;

  (三)监管会员及其客户、指定交割仓库、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及

  期货市场其他参与者的期货业务;

  (四)查处违规行为。

  申请没立期货交易所,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

  (一)申请书;

  (二)章程和交易规则草案;

  (三)期货交易所的经营计划;

  (四)拟加入会员或者股东名单;

  (五)理事会成员候选人或者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名单及简历;

  (六)拟任用高级管理人员的名单及简历;

  (七)场地、设备、资金证明文件及情况说明;

  (八)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文件、材料。

  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期货交易、结算和交割制度;

  (二)风险管理制度和交易异常情况的处理程序;

  (三)保证金的管理和使用制度;

  (四)期货交易信息的发布办法;

  (五)违规、违约行为及其处理办法;

  (六)交易纠纷的处理方式;

  (七)需要在交易规则中载明的其他事项。

  期货交易所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方式,合并前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的期货交易所承继。

  期货交易所联网交易的,应当于决定之日起10日内报告中国证监会。

  期货交易所因下列情形之一解散:

  (一)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会员大会或者股东大会决定解散;

  (三)中国证监会决定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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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点三】组织机构

  会员制期货交易所设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是期货交易所的权力机构,由全体会员组成。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定期货交易所章程、交易规则及其修改草案;

  (二)选举和更换会员理事;

  (三)审议批准理事会和总经理的工作报告;

  (四)审议批准期货交易所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报告;

  (五)审议期货交易所风险准备金使用情况;

  (六)决定增加或者减少期货交易所注册资本;

  (七)决定期货交易所的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事项;

  (八)决定期货交易所理事会提交的其他重大事项;

  (九)期货交易所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会员大会由理事会召集,每年召开一次。

  会员大会有Z/3以上会员参加方为有效。会员大会应当对表决事项制作会议纪要,由出席会议的理事签名。

  会员大会结束之日起10日内,期货交易所应当将大会全部文件报告中国证监会。

  期货交易所设理事会,每届任期3年。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常没机构,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会员大会,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二)拟订期货交易所章程、交易规则及其修改草案,提交会员大会审定;

  (三)审议总经理提出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报告,提交会员大会通过;

  (四)审议期货交易所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的方案.提交会员大会通过;

  (五)决定专门委员会的设置;

  (六)决定会员的接纳和退出;

  (七)决定对违规行为的纪律处分;

  (八)决定期货交易所变更名称、住所或者营业场所;

  (几)审议批准根据章程和交易规则制定的细则和办法;

  (十)审议结算担保金的使用情况;

  (十一)审议批准风险准备金的使用方案:

  (十二)审议批准总经理提出的期货交易所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十三)审议批准期货交易所对外投资计划;

  (十四)监督总经理组织实施会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的情况;

  (十五)监督期货交易所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政策和期货交易所章程、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的情况;

  (十六)组织期货交易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审计工作,决定会计师事务所的聘用和变更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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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七)期货交易所章程规定和会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理事会设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1至2人。理事长、副理事长的任免.由中国证监会提名,理事会通过。理事长不得兼任总经理。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会员大会、理事会会议和理事会日常工作;

  (二)组织协调专门委员会的工作;

  (三)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理事会报告。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因故临时不能履行职权的,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或者理事代其履行职权。

  理事会会议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0日前通知全体理事。

  期货交易所设总经理1人,副总经理若干人。总经理、副总经理由中国证监会任免。总经理每届任期3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总经理是期货交易所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是当然理事。

  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实施会员大会、理事会通过的制度和决议;

  (二)主持期货交易所的日常工作;

  (三)根据章程和交易规则拟订相关细则和办法;

  (四)决定结算担保金的使用;

  (五)拟订风险准备金的使用方案;

  (六)拟订并实施经批准的期货交易所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

  (七)拟订并实施经批准的期货交易所对外投资计划;

  (八)拟订期货交易所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报告;

  (九)拟订期货交易所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的方案;

  (十)拟订期货交易所变更名称、住所或者营业场所的方案;

  (十一)决定期货交易所机构设置方案,聘任和解聘工作人员;

  (十二)决定期货交易所员工的工资和奖惩;

  (十三)期货交易所章程规定的或者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制期货交易所设股东大会。股东大会是期货交易所的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

  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项、第(四)项至第(七)项规定的职权;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和总经理的工作报告;

  (四)决定期货交易所董事会提交的其他重大事项;

  (五)期货交易所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期货交易所设董事会,每届任期3年。

  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会议,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拟订期货交易所章程、交易规则及其修改草案,提交股东大会审定;

  (三)审议总经理提出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报告,提交股东大会通过;

  (四)审议期货交易所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的方案,提交股东大会通过;

  (五)监督总经理组织实施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的情况;

  (六)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至第(十三)项、第(十五)项、第

  (十六)项规定的职权;

  (七)期货交易所章程规定和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期货交易所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至2人。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任免,由中国证监会提名,董事会通过。董事长不得兼任总经理。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和董事会日常工作;

  (二)组织协调专门委员会的工作;

  (三)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董事会报告。

  期货交易所设总经理1人,副总经理若干人。总经理、副总经理由中国证监会任免。总经理每届任期3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总经理是期货交易所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应当由董事担任。

  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实施股东大会、董事会通过的制度和决议;

  (二)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至第(十二)项规定的职权;

  (三)期货交易所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期货交易所设监事会,每届任期3年。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监事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1至2人。监事会主席、副主席的任免,由中国证监会提名,监事会通过。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期货交易所财务;

  (二)监督期货交易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行为;

  (三)向股东大会会议提出提案;

  (四)期货交易所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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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点四】会员管理

  会员制期货交易所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会员大会,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期货交易所从事规定的交易、结算和交割等业务;

  (三)使用期货交易所提供的交易设施,获得有关期货交易的信息和服务;

  (四)按规定转让会员资格;

  (五)联名提议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六)按照期货交易所章程和交易规则行使申诉权;

  (七)期货交易所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会员制期货交易所会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遵守期货交易所的章程、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及有关决定;

  (三)按规定缴纳各种费用;

  (四)执行会员大会、理事会的决议;

  (五)接受期货交易所监督管理。

  公司制期货交易所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权利;

  (二)按照交易规则行使申诉权;

  (三)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规定的其他权利。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期货交易所可以实行全员结算制度或者会员分级结算制度。

  结算会员由交易结算会员、全面结算会员和特别结算会员组成。

  全面结算会员、特别结算会员可以为与其签订结算协议的非结算会员办理结算业务。交易结算会员不得为非结算会员办理结算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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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点五】基本业务规则

  保证金分为结算准备金和交易保证金。结算准备金是指未被合约占用的保证金;交易保证金是指已被合约占用的保证金。

  期货交易所应当建立保证金管理制度。保证金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向会员收取保证金的标准和形式;

  (二)专用结算账户中会员结算准备金最低余额;

  (三)当会员结算准备金余额低于期货交易所规定最低余额时的处置方法。

  期货交易实行客户交易编码制度。会员和客户应当遵守一户一码制度,不得混码交易。

  期货交易实行限仓制度和套期保值审批制度。

  期货交易实行当H无负债结算制度。

  有根据认为会员或者客户违反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并且对市场正在产生或者即将产生重大影响,为防止违规行为后果进一步扩大。期货交易所可以对该会员或者客户采取下列临时处置措施:

  (一)限制人金:

  (二)限制出金;

  (三)限制开仓;

  (四)提高保证金标准;

  (五)限制平仓;

  (六)强行平仓。

  期货交易所应当以适当方式发布下列信息:

  (一)即时行情;

  (二)持仓量、成交量排名情况;

  (三)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信息。

  期货交易涉及商晶实物交割的,期货交易所还应当发布标准仓单数量和可用库容情况。

  期货交易所应当编制交易情况周报表、月报表和年报表,并及时公布。

  期货交易所对期货交易、结算、交割资料的保存期限应当不少于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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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点六】监督管理

  期货交易所工作人员不得从事期货交易,不得泄露内幕消息或者利用内幕消息获得非法利益,不得从期货交易所会员、客户处谋取利益。

  期货交易所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履行下列报告义务:

  (一)每一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提交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

  (二)每一季度结束后15日内、每一年度结束后30日内提交有关经营情况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政策执行情况的季度和年度工作报告;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考点七】法律责任

  期货交易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六

  十九条处罚:

  (一)未经批准变更名称或者注册资本;

  (二)未经批准设立分所或者其他任何交易场所;

  (三)违反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规定;

  (四)不按照规定对会员进行检查;

  (五)未建立或者未执行客户交易编码制度、保证金管理制度;

  (六)交易结算系统和交易结算业务不符合本办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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