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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法律 学习指导:任职资格的申请与核准(1)

更新时间:2011-06-10 13:58:17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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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任职资格的核准机构:

  (一) 中国证监会核准范围

  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独立董事、经理层人员的任职资格,由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

  (二)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核准范围

  第一,经中国证监会授权,可以核准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独立董事、经理层人员的任职资格;

  第二,一般董事、监事(除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独立董事以外)和财务负责人的任职资格,由期货公司住所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依法核准。

  第三,营业部负责人的任职资格由期货公司营业部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依法核准。

  本办法第二十条

  14、关于推荐人(申请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独立董事及经理层人员的推荐)的有关规定:

  第一,推荐人应当是任职1年以上的期货公司现任董事长、监事会主席或者经理层人员。

  第二,推荐人每年最多只能推荐3人申请期货公司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独立董事或者经理层人员的任职资格。

  本办法第二十三条

  15、任职资格的终止审查:

  具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可以作出终止审查的决定:

  第一,拟任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

  第二,申请人依法解散;

  第三,申请人撤回申请材料;

  第四,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针对反馈意见作出进一步说明、解释;

  第五,申请人或者拟任人因涉嫌违法违规行为被有权机关立案调查;

  第六,申请人被依法采取停业整顿、托管、接管、限制业务等监管措施;

  第七,申请人或者拟任人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

  第八,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办法第二十八条

  16、任职资格时效:

  期货公司应当自有关人员取得任职资格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理任职手续。自取得任职资格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上述人员未在期货公司任职,其任职资格自动失效,但有正当理由并经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认可的除外。

  本办法第二十九条

  17、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首席风险官的任免报告:

  (一) 任职报告

  期货公司任用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报告,并提交下列材料:

  第一,任职决定文件;

  第二,相关会议的决议;

  第三,相关人员的任职资格核准文件;

  第四,高级管理人员职责范围的说明;

  第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本办法第三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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