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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法律 学习指导:任职资格的申请与核准(2)

更新时间:2011-06-10 14:01:07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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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免职报告

  期货公司免除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报告,并提交下列材料:

  第一,免职决定文件;

  第二,相关会议的决议;

  第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本办法第三十一条

  (三)免除首席风险官的报告

  期货公司拟免除首席风险官的职务,应当在作出决定前10个工作日将免职理由及其履行职责情况向公司住所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18、任职限制:

  (一)期货公司任用境外人士担任经理层人员职务的比例不得超过公司经理层人员总数的30%。 本办法第三十二条

  (二)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党政机关兼职。

  期货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最多可以在期货公司参股的2家公司兼任董事、监事,但不得在上述公司兼任董事、监事之外的职务,不得在其他营利性机构兼职或者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

  期货公司营业部负责人不得兼任其他营业部负责人。

  独立董事最多可以在2家期货公司兼任独立董事。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兼职的,应当自有关情况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报告。

  本办法第三十三条

  (三)期货公司董事、监事、财务负责人、营业部负责人离任的,其任职资格自离任之日起自动失效。

  有以下情形的,不受前款规定所限:

  第一,一般董事、监事(除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独立董事以外),在同一期货公司内由董事改任监事或者由监事改任董事;

  第二,在同一期货公司内,董事长改任监事会主席,或者监事会主席改任董事长,或者董事长、监事会主席改任除独立董事之外的其他董事、监事;

  第三,在同一期货公司内,营业部负责人改任其他营业部负责人。

  本办法第三十四条

  (四)期货公司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独立董事离任后到其他期货公司担任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独立董事的,应当重新申请任职资格。

  本办法第三十五条

  (五)取得经理层人员任职资格的人员,担任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营业部负责人职务,不需重新申请任职资格。

  本办法第三十六条

  例题:

  可由期货公司住所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依法核准任职资格的人员是( ):

  A、财务负责人 B、期货公司董事长

  C、期货公司监事会主席 D、除期货公司监事会主席以外的监事

  答案: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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