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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法律 辅导:设立、变更与业务终止(1)

更新时间:2011-07-14 13:36:50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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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设立期货公司条件:

  第一,应当符合《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条件(参见《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简要):

  第二,具有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的人员不少于15人;

  第三,具备任职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

  本办法第六条

  3、设立期货公司的股东:

  (一)设立期货公司,股东应当具有中国法人资格

  (二)期货公司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应当具备的条件:

  第一,实收资本和净资产均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持续经营2个以上完整的会计年度,在最近2个会计年度内至少1个会计年度盈利;或者实收资本和净资产均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

  第二,净资产不低于实收资本的50%,或有负债低于净资产的50%,不存在对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确定影响的其他风险;

  第三,包括对期货公司的出资在内的累计对外长期股权投资不超过自身净资产;

  第四,没有较大数额的到期未清偿债务;

  第五,近3年内未因违法违规经营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第六,未因涉嫌违法违规经营正在被有权机关立案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第七,在近3年内作为金融机构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或者作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没有滥用股东权利、逃避股东义务等不诚信行为;

  第八,其自然人股东、法定代表人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没有被采取证券、期货市场禁入措施,或者禁入期限届满已逾2年;没有被撤销证券、期货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或者从业人员资格,或者自被撤销之日起已逾2年;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所列情形;

  第九,其他不适合参股期货公司的情形。

  本办法第七条

  (三)持有100%股权的股东的条件

  第一,应当符合本简要第3点第二项规定的条件;

  第二,净资本应当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

  第三,股东不适用净资本或者类似指标的,净资产应不低于人民币15亿元。   本办法第八条

  (四)有关联关系的股东的条件

  第一,期货公司有关联关系的股东持股比例合计达到5%的,持股比例最高的股东应当符合本简要第3点第(二)项规定的条件。

  第二,期货公司有关联关系的股东持股比例合计达到100%的,持股比例最高的股东应当符合本简要第3点第(三)项规定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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