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年人力资源管理师第二章复习资料(二)
第二节 劳动法律关系
一、劳动法律关系及其特征
1、 所谓劳动法律关系是指劳动法律规范在调整劳动关系中所形成的劳动者(雇员)与用人单位(雇主)在实现现实的劳动过程中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转变的条件有二:其一、存在现实的劳动关系;其二、存在着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规范。
2、 劳动法律关系的种类
3、 劳动法律关系的特征
二、劳动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1、 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雇主与雇员,工会是团体劳动法律关系的形式主体。
2、 劳动者成为法律关系主体的前提条件是必须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3、 法律将自然人分为完全劳动行为能力人、限制劳动行为能力人和无劳动行为能力人。
4、 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劳动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5、 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主体权利义务所指向的事物,即劳动法律关系所要达到的目的和结果。包括如劳动、工资、保险福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等事物。
三、劳动法律事实
1、 劳动法律行为
2、 劳动法律时间
新劳动合同法与旧劳动法的区别
第一章
总 则
变化1、新《劳动合同法》中就“用人单位”的概论进一步延伸:在原“我国境内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基础上新增“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纳入“用人单位”主体中,属于新变化,预示着劳动法的适用范围更加广泛化。
变化2、另外把“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明确到劳动法适用范围中,预示着新《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更加明细化。
变化3、完善内容:“第四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这一条款强化了劳动者在其所在的企业中参政议政(当家做主)的权力。包括接下来提出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也是要体现这一用意。
变化4、新《劳动合同法》出现了“政府、企业主、职工的三方机制”即“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 ”这是新《劳动合同法》中增加的新名词,凸显了政府职能部门直接深入企业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人方面的干预的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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