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总局:年终奖分摊到12个月征税
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将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也发布了《关于贯彻执行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问题的公告》。
那么,新税法与原税法究竟如何衔接?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负责人13日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1 工资、薪金所得如何衔接?
9月1日后所得均按新税法算
新税法自9月1日起施行。具体到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而言,是指纳税人9月1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新税法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具体来讲,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新税法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2011年9月1日以后由扣缴义务人申报入库,均应适用原税法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务总局相关负责人说。
韩先生在某一公司工作,2011年12月3日取得工资收入3400元,当月又一次性取得年终奖金24100元,其应缴纳多少个人所得税?
韩先生因当月工资不足3500元,可用其取得的奖金收入24100元补足其差额部分100元,剩余24000元除以12个月,得出月均收入2000元,其对应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分别为10%和105元。
具体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24100+3400-3500)×10%-105=2295元。
2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如何衔接?
9月1日为界分段计算转自环 球 网 校edu24ol.com
鉴于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是按年度计算,而且是在一个完整的纳税年度产生的,这就需要分段计算应纳税额,即:9月1日前适用原税法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9月1日(含)后适用新税法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
年终汇算清缴分段计算应纳税额时,需要分步进行:
第一,按照有关规定,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第二,计算前8个月应纳税额;第三,计算后4个月应纳税额;第四,全年应纳税额=前8个月应纳税额+后4个月应纳税额。
某个人独资企业按照税法和相关规定计算出全年应纳税所得额为45000元,则其全年应纳税额计算如下:
2011年前8个月应纳税额=(45000×30%-4250)×8/12=6166.67元
2011后4个月应纳税额=(45000×20%-3750)×4/12=1750元
全年应纳税额=6166.67+1750=7916.67元
3 涉外人员附加减除费用如何调整?
调整后减除总额不变
税法规定,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简称“涉外人员”),在按税法规定减除费用标准基础上,可以根据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以及汇率变化情况确定附加减除费用,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和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按原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涉外人员每月减除费用的总额为4800元。
考虑到现行涉外人员工资、薪金所得总的减除费用标准高于境内中国公民,从税收公平的原则出发,“这次在涉外人员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由2000元每月提高到3500元每月的同时,将其附加减除费用标准由2800元每月调整为1300元每月,这样,涉外人员总的减除费用标准保持现行4800元每月不变。”
延伸阅读:
年终奖个税计征方法下月调整 新算法不再出现多赚少得
“年终奖多,税后所得却少”的怪现象将被终结。记者昨天获悉,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关于修订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公告”,首度公布年终奖适用税率表及其速算扣除数,新规将在今年9月1日实施。
今后,年终奖计算个税时,就不用再沿用工资、薪金所得税率表及其速算扣除数了。
旧算法
税前奖金多税后所得少
细心的财务人员此前已经发现,年终奖计算个税时,在每个税率进级阶段,都会出现“税前奖金多、税后所得少”的现象,被业内称为“1元税差”。据了解,年终奖纳税由于采用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的商数来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这样在每个税率进级阶段会出现“1元税差”。在临界点,税前奖金多1元,税后所得反而会少一大截。
算账
如某单位甲职工的年终奖是6000元,用6000元除以12个月,甲的应纳税所得额为500元。500元的适用税率是5%,速算扣除数是0.所以甲应缴税6000元×5%-0元=300元,税后收入为5700元。
如乙职工得到的年终奖为6001元,用6001元除以12个月,乙的应纳税所得额就变成500.08元,因为超过了500元,其适用的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25.所以乙应缴税6001元×10%-25元=575.1元,税后收入为5425.9元。
可见,虽然乙税前年终奖比甲多1元,但其税后收入反而比甲更少。
税总
怪象源自“一个数学问题”
税务总局解释说,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中的计算公式,会出现应纳税所得额越多,税后所得越少的现象。
税总称,这个计算结果违背了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按劳分配,多劳多得”的基本原则,也打击了人民群众努力实现劳动致富的积极性。一般来说,应纳税所得额越多,应纳税额越多,税后所得也越多,这样才能体现国家税收在收入再分配中的积极作用。
税总称,产生以上问题的根源实质上是一个数学问题。由于速算扣除数是根据税率表计算出来的,不同的税率表可以计算出不同的速算扣除数,因此不同的速算扣除数是与其相对应的税率表配套使用的。当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其除以12的商数来确定税率时,实际上已经改变了税率表中的含税级距与不含税级距,此时速算扣除数就需要重新计算,而不能再沿用根据工资、薪金所得的税率表计算出来的速算扣除数了。
不会再出现“多赚少得”
在通知中,税总给出了两种年终奖的计税办法。
一是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税法规定的适用税率;然后以其商数及适用税率计算出应纳税额后,再乘以12个月,即为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应纳税额。
二是按照最新公布的适用全年一次性奖金所得的税率表,直接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税总在通知中明确,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标准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记者发现,按照新的计税办法,不会再出现奖金发得多、税后所得反而少的情况。
刘先生年终奖为66万元,陈先生年终奖为66.0001万元。假设两人月收入均超过3500元扣除标准,采用新的费用扣除标准和税率对比。
若用旧办法计算:
刘先生:660000÷12=55000元,对应税率及速算扣除数为:30%、2755,应纳税额=660000×30%-2755=195245元,税后所得464755元。陈先生:660001÷12≈55000.08元,对应税率及速算扣除数为:35%、5505,应纳税额 =660001×35%-5505=225495.35元,税后所得434505.65元。
陈先生年终奖多1元,税后所得反而比刘先生少3万余元。
若用新办法(2)计算:刘先生:660000对应税率及速算扣除数为:30%、33060,应纳税额= 660000×30%-33060=164940元,税后所得495060元。陈先生:660001对应税率及速算扣除数为:35%、66060,应纳税额= 660001× 35%-66060=164940.35元,税后所得495060.65元。
刘先生年终奖660000元,按旧方法税后所得464755元,若按新法税后所得495060元。按此新计算方法刘先生比以前少交税:30305元。
陈先生年终奖660001元,按旧方法税后所得434505.65元,若按新法计算税后所得495060.65元。陈先生比以前少交税:60555元。
陈先生年终奖多发1元,税后所得也比刘先生多0.6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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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生子女补贴等收入不征税
国家税务总局这次出台“关于修订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公告”还明确了独生子女补贴、差旅费津贴等收入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同时,对“纳税人一次取得各种名目奖金如何征税”等问题做出了进一步规范,称半年奖、季度奖等奖金可分解后适用较低税率。
差旅费津贴不征个税
公告对工资、薪金所得的具体内容和征税范围作出了明确规定,对于补贴、津贴等一些具体收入项目应否计入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范围问题,要求对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和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津贴,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他各种补贴、津贴均应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同时,下列四类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也不征税。其中包括独生子女补贴;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托儿补助费;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奖金可分解后算税率
针对纳税人一次取得各种名目奖金的征税问题,税总明确,各种名目的奖金,是指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
纳税人一次取得各种名目奖金,一般应将全部奖金同当月的工资、薪金合并计征个人所得税。
但是,对于合并计算后提高适用税率的,可采取以月份所属奖金(相当于月平均奖金)加当月工资、薪金,减去当月费用扣除标准后的余额为基数,再确定适用税率。
然后,再将当月工资、薪金加上全部奖金,减去当月费用扣除标准后的余额,按适用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按上述方法计算无应纳税所得额的,则免予征税。
工薪与劳务报酬有别
税总还明确了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的区分问题。
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
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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