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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中级社工法规第十三章失业保险法规与政策

更新时间:2017-05-05 13:44:38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115收藏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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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环球网校编辑为考生发布“2017年中级社工法规第十三章失业保险法规与政策”的新闻,为考生发布社会工作者考试的相关知识点,希望大家认真学习和复习,预祝考生都能顺利通过考试。2017年中级社工法规第十三章失业保险法规与政策的具体内容如下:

  2017年中级社工法规第十三章知识点汇总

  第三节 失业保险法规与政策

  一、 覆盖范围

  二、失业保险基金

  三、失业保险待遇

  法律依据:

  -----《劳动法》

  -----《失业保险条例》

  含义:

  ------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建立失业保险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在法定期间内给予失业保险金,以维持其基本生活需要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二、失业保险基金

  (一)失业保险基金构成

  (二)失业保险基金的支出

  (一)失业保险基金的来源

  例外: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失业人员数量和失业保险基金数额,报经国务院批准后,可以适当调整本行政区域失业保险费的费率。

  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

  (1)失业保险金;

  (2)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

  (3)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

  (4)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补贴;

  (5)国务院规定或者批准的与失业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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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环球网校编辑为考生发布“2017年中级社工法规第十三章失业保险法规与政策”的新闻,为考生发布社会工作者考试的相关知识点,希望大家认真学习和复习,预祝考生都能顺利通过考试。2017年中级社工法规第十三章失业保险法规与政策的具体内容如下:

  三、 失业保险待遇

  (一)领取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

  (二)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1)重新就业的;

  (2)应征服兵役的;

  (3)移居境外的;

  (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5)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6)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

  (7)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领取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

  (三)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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