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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全国社会工作师资格考试大纲

更新时间:2009-10-19 23:27:29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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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试说明

  一、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由人事部和民政部共同组织实施,采取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时间、统一组织的方式进行,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社会工作师考试成绩实行两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参加考试人员应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考试合格,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和民政部共同用印的本级别《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有效。

  二、社会工作师职业书平考试科目为《社会工作综合能力(中级)》、《社会工作实务(中级)》和《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

  三、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为闭卷考试,在答题卡上作答。

  四、各科目考试试题类型及时间如下:

  科目名称

  项目名称社会工作综合能力

  (中级)社会工作实务

  (中级)社会工作

  法规与政策

  考试时间(小时)22.52

  满分记分100100100

  试题类型单项选择题

  多项选择题案例分析题

  方案设计题单项选择题

  多项选择题

  五、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考点设在省会城市和直辖市的大、中专院校或高考定点学校。如确需在其他城市设置考点,应经人事部、民政部批准。

  社会工作综合能力(中级)考试大纲

  考试目的和要求

  通过本科目考试,考察社会工作专业人员初步掌握和运用社会工作专业价值观、知识、工作方法,开展专业工作的综合能力。

  考试内容

  一、社会工作的目标、要素及主要领域

  (一)社会工作的目标及功能

  (二)社会工作的发展

  1.西方社会工作在不同发展阶段 的特点

  2.中国社会工作在不同发展阶段的特点

  (三)社会工作的要素

  (四)社会工作者的主要角色

  (五)社会工作的主要领域

  二、社会工作价值观与专业伦理

  (一)中国和西方福利思想对社会工作的影响

  (二)社会工作价值观

  1、社会工作的价值观的作用

  2、社会工作价值观的内容

  (三)社会工作专业伦理

  1、社会工作专业伦理的作用

  2、社会工作专业伦理的特点

  3、社会工作专业伦理的内容

  4、社会工作专业伦理的伦理难题及处理原则

  (四)社会工作专业守则

  三、人类行为与社会环境

  (一)人类行为与社会环境的关系

  1、人类需要的层次和类型

  2、人类行为的类型和特点

  3、社会工作专业伦理的内容

  4、人类行为与社会环境的关系

  (二)人生发展阶段

  1、人生发展各阶段的生理、心理及社会发展特征

  2、人生发展各阶段面临的主要问题

  四、社会工作的应用

  (一)精神分析理论在社会工作中的应用

  (二)认知行为理论在社会工作中的应用

  (三)系统和生态理论在社会工作中的应用

  (四)人本主义和存在主义理论在社会工作中的应用

  (五)增能理论在社会工作中的应用

  五、个案工作方法

  (一)个案工作的本质

  (二)个案工作的主要模式

  1、心理社会治疗模式的内容及特点

  2、认知行为治疗模式的内容及特点

  3、理性情绪治疗模式的内容及特点

  4、任务中心模式的内容及特点

  5、危机介入模式的内容及特点

  6、人本治疗模式的内容及特点

  7、家庭治疗模式的内容及特点

  (三)个案工作各阶段的工作要求

  (四)个案工作的技巧

  (五)个案管理

  六、小组工作方法

  (一)小组工作的类型及特点

  (二)小组工作的主要模式

  1、社会目标模式的特点及实施原则

  2、治疗模式的特点及实施原则

  3、互动模式的特点及实施原则

  4、发展模式的特点及实施原则

  (三)小组工作各阶段的工作要求

  (四)小组工作的常用技巧

  七、社区工作方法

  (一)社区工作的特点及目标

  (二)社区工作的主要模式

  1、地区发展模式的特点及实施策略

  2、社会策划模式的特点及实施策略

  3、社区照顾模式的特点及实施策略

  (三)社区工作各阶段的工作要求

  (四)社区工作的常用技巧

  八、社会工作行政

  (一)社会服务计划

  1、社会服务机构规划

  2、社会服务方案策划

  (二)社会服务机构的类型与运作

  (三)社会服务机构的领导

  (四)社会服务机构的人力资源管理与志愿者管理

  (五) 社会服务机构的财务与筹资管理

  (六)社会服务机构的公信力与公共关系管理

  (七)我国的社会福利行政体系的特点

  1、我国社会福利行政体系的构成

  2、我国社会福利行政体系的运作方式

  3、我国社会福利行政体系的特点

  九、社会工作督导

  (一)社会工作督导的对象与内容

  (二)社会工作督导的功能

  (三)社会工作督导的方法与原则

  十、社会工作研究

  (一)社会工作研究的功能

  (二)社会工作研究的方法论

  (三)定量研究与定性研究的特点及适用范围

  (四)具体研究方法

  (五)资料的整理与分析

  (六)研究报告的撰写

  社会工作实务(中级)考试大纲

  考试目的和要求

  通过本科目的考试,考察社会工作专业人员针对主要服务领域和不同工作对象,提供专业服务、处理解决各类复杂问题的能力。

  考试内容

  一、社会工作实务的通用过程模式

  (一)通用过程模式的理论依据

  (二)通用过程模式的特点

  (三)运用通用过程模式应考虑的问题

  (四)通用过程模式的四个基本系统对社会工作实务的作用

  二、社会工作实务的通用过程

  (一)接案

  1、接案阶段社会工作者的主要任务

  2、接案的步骤及核心技巧

  3、影响接案成功的因素

  4、接案应注意的事项

  (二)预估

  1、预估的目的、任务、特点及原则

  2、预估的基本步骤

  3、预估的主要方法

  (三)计划

  1、服务计划的构成

  2、制订服务计划的原则

  3、制订服务计划的方法

  4、服务协议的形式

  5、服务协议的签订过程及技巧

  (四)介入

  1、介入的特点

  2、介入的分类

  3、选择介入行动的原则

  4、直接介入的行动及策略

  5、间接介入的行动及策略

  (五)评估

  1、评估的目的

  2、评估的作用

  3、评估的类型

  4、评估的方法与技巧

  (六)结案

  1、结案的类型

  2、结案的任务

  2、结案时服务对象的反应及处理方法

  三、儿童社会工作

  (一)儿童的需要及问题

  (二)儿童社会工作的特点

  (三)儿童社会工作的主要内容

  (四)儿童社会工作的主要方法

  四、青少年社会工作

  (一)青少年的需要及问题

  (二)青少年社会工作的特点

  (三)青少年社会工作的主要内容

  (四)青少年社会工作的主要方法

  五、老年社会工作

  (一)老年人的需要及问题

  (二)老年社会工作的特点

  (三)老年社会工作的主要内容

  (四)老年社会工作的主要方法

  六、妇女社会工作

  (一)妇女的需要及问题

  (二)妇女社会工作的特点

  (三)妇女社会工作的主要内容

  (四)妇女社会工作的主要方法

  七、残疾人社会工作

  (一)残疾人的需要及问题

  (二)残疾人社会工作的特点

  (三)残疾人社会工作的主要内容

  (四)残疾人社会工作的主要方法

  八、矫正社会工作

  (一)服务对象的需要及问题

  (二)矫正社会工作的特点

  (三)矫正社会工作的主要内容

  (四)矫正社会工作的主要方法

  九、优抚安置社会工作

  (一)

  服务对象的需要及问题

  (二)

  优抚安置社会工作的特点

  (三)

  优抚安置社会工作的主要内容

  (四)

  优抚安置社会工作的主要方法

  十、社会救助社会工作

  (一) 社会救助社会工作的特点

  (二)社会救助社会工作的主要内容

  (三) 社会救助社会工作的主要方法

  十一、家庭社会工作

  (一)家庭社会工作的特点

  (二)家庭社会工作的主要内容

  (三)家庭社会工作的主要方法

  十二、学校社会工作

  (一)学校社会工作的特点

  (二)学校社会工作的主要内容

  (三)学校社会工作的主要方法

  十三、社区社会工作

  (一)社区社会工作的特点

  (二)社区社会工作的主要内容

  (三)社区社会工作的主要方法

  十四、医务社会工作

  (一)医务社会工作的特点

  (二)医务社会工作的主要内容

  (三)医务社会工作的主要方法

  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考试大纲

  考试目的及要求

  通过本科目的考试,考察社会工作专业人员掌握和运用社会政策基本原理及我国相关法规与政策的能力。

  考试内容

  一、 社会政策的特点、目标及体系

  (一)社会政策的特点

  (二)社会政策与社需要及社会问题的关系

  (三)社会政策的目标及功能

  (四)社会政策的发展趋势

  二、社会政策的运行

  (一)社会政策的构成要素

  1. 社会政策的主体的特点及不同角色

  2. 社会政策对象的特点及类型

  3. 社会政策的资源的内容及调动方式

  4. 社会政策的运行机制

  (二)社会政策过程

  1. 社会政策制定的内容、主要影响及主要步骤

  2. 社会政策实施的程序、资源配置及服务提供

  3. 社会政策评估的基本要求和方法

  4. 社会政策调整的原因、层次及内容

  (三)社会工作者在社会政策制定和实施过程中的作用

  1.社会工作者在社会政策制定和实施过程中的角色

  2.社会工作者发挥作用的方式、途径与原则

  三、我国社会救助政策法规

  (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法规

  1.城市低保的对象

  2.城市低保待遇的申请、审批和发放程序

  (二)农村五保供养政策法规

  1.农村五保供养的对象

  2.农村五保供养的内容

  3.农村五保供养的形式

  (三)医疗救助政策法规

  1.医疗救助的对象

  2.医疗救助的形式

  (四)住房救助政策法规

  1.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方式

  2.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房的申请、审核程序

  (五)法律援助政策法规

  1.法律援助的范围

  2.法力援助的申请、审查程序

  3.法律援助的实施

  (六)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政策法规

  1.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政策的对象

  2.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的形式及内容

  3.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的程序

  4.加强流浪未成年人工作的主要任务

  5.加强流浪未成年人工作的主要措施

  (七)自然灾害救助政策法规

  1.灾民生活救助的内容和程序

  2.灾后重建的内容和程序

  四、我国特定人群的社会政策法规

  (一)老年社会政策法规

  1.老年人合法权益的主要内容

  2.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方式方法

  (二)妇女社会政策法规

  1.妇女合法权益的主要内容

  2.保障妇女合法权益的方式方法

  (三)未成年人社会政策法规

  1.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主要内容

  2.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方式方法

  3.未成年人不良行为和犯罪预防和矫治

  4.安置孤儿的形式

  5.相关部门保障孤儿基本生活和合法权益的职责

  (四)残疾人社会政策法规

  1.残疾人合法权益的主要内容

  2.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的方式方法

  五、我国婚姻家庭政策法规

  (一)婚姻家庭关系政策法规

  1.结婚的条件要求

  2.家庭关系的规定

  3.离婚的条件要求

  4.救助措施的规定

  5.结婚登记、离婚登记的规定

  (二)私有财产继承的政策法规

  1.法定继承的准则

  2.遗嘱继承和遗赠的基本要求

  3.遗产处理的主要规定

  (三)收养关系政策法规

  1.收养关系成立的要件及准则

  2.收养关系的效力及收养关系的解除

  3.解除收养关系的条件及程序

  六、我国社区矫正和人民调解政策法规

  (一)社区矫正政策

  1.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

  2.社区矫正的任务

  (二)人民调解政策法规

  1.人民调解工作应当遵守的原则

  2.人民调解必须遵守的纪律

  七、我国优抚安置政策法规

  (一)抚恤优待工作政策法规

  1.抚恤优待对象的认定

  2.死亡、残疾抚恤的具体规定

  3.优待的具体内容

  (二)退伍军人安置政策法规

  1.享受退伍义务兵安置待遇的人员范围及安置形式

  2.退役士官的复员安置、转业安置及退休安置

  八、我国社区建设与管理政策法规

  (一)居民自治政策法规

  1.居民委员会的性质和任务

  2.居民委员会的选举

  3.居民会议

  (二)村民自治政策法规

  1.村民委员会的性质和任务

  2.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3.村民会议

  (三)城市社区建设政策

  1.城市社区建设的基本原则

  2.城市社区建设的主要内容

  九、我国民间组织管理及公益慈善事业促进政策法规

  (一)社会团体管理政策法规

  1.成立社会团体应具备的条件

  2.成立登记社会团体的程序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政策法规

  1.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分类

  2.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3.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程序

  (三)基金会登记管理政策法规

  1.基金会的分类

  2.设立基金会应具备的条件

  3.基金会的组织结构

  4.基金会财产的管理及使用

  (四)公益慈善事业促进政策法规

  1.公益事业的认定

  2.对捐赠和受赠的规定

  3.捐赠财产的使用和管理

  4.对捐赠者的优惠措施

  5.发展慈善事业的主要目标及基本政策措施

  十、我国劳动就业及失业保险政策法规

  (一)劳动就业政策法规

  1.劳动者的劳动权利和义务

  2.劳动就业与招工的规定

  3.劳动合同和规定

  4.工作时间和工资的规定

  (二)工伤保险政策法规

  1.工伤的认定

  2.劳动能力的鉴定

  3.工伤保险的待遇

  (三)劳动争议处理政策法规

  1.劳动争议处理的范围

  2.劳动争议的处理机构

  3.劳动争议处理的程序

  (四)失业保险政策法规

  1.领取和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

  2.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期限

  3.失业保险的管理和监督

  十一、我国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政策法规

  (一)医疗保障政策法规

  1.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覆盖范围及缴费办法

  2.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规定

  3.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筹资标准

  4.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使用与管理的规定

  (二)社区卫生服务政策法规

  1.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服务对象

  2.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服务内容

  (三)公共卫生政策法规

  1.爱滋病治疗与救助的规定

  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对措施

  (四)计划生育政策法规

  1.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的一般规定

  2.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管理办法

  考试样题

  一、单项选择题

  答题要求: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最符合题

  意。

  示例:

  1.下列工作模式中,( )属于社区工作模式。

  A.互动模式

  B.社会目标模式

  C.心理社会治疗模式

  D.危机介入模式

  E.社会策划模式

  答案:E

  2.下列社会工作者对服务对象的回应中,( )

  最符合“同感”的技巧。

  服务对象:其实我已经长大了,可是爸妈老是把我

  当小孩子,什么事都过问,都盘查,我知道他们是关心

  我,但是我很想自己试试看,闯闯看呀。

  回应:

  A.这是父母爱你的表现,你要好好珍惜。

  B.你是不是曾经做过什么让你的父母不放心的

  事呢?

  C.为父母者大多如此,你不必太在意,等你长大

  为人父母时,就能体会了。

  D.你是觉得父母对你过度操心,让你无法独立?

  E.你的父母这样做实在没有必要。

  答案:D

  二、多项选择题

  答题要求:每题的备选项中,有2个或2个以上符

  合题意,至少有一个错项。错选本题不得分,少选得部

  分分。

  示例: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

  部、司法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司发

  [2003]12号)的规定,我国社区矫正的适应范围除被

  暂予监外执行以及被裁定假释的罪犯外,还应包括

  ( )。

  A.被判处管制的人员

  B.被宣告缓刑的人员

  C.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人员

  D.刑满释放人员

  E.劳动教养人员

  答案:A B C

  2.一般说来,影响社会工作者接案成功的因素主

  要有( )。

  A.社会工作者与服务对象的期望是否一致

  B.社会工作者的能力是否足以提供帮助

  C.服务对象是否愿意接受帮助

  D.社会工作者是否对服务对象有偏见

  E.服务对象的经济状况

  答案:A B C D

  三 案例分析题

  答题要求:应试人员需对提供的案例背景材料进行全面深入的分析,并按要求作答。

  示例:

  阿三出生在一个不幸的家庭,父亲在他6岁那年被捕入狱,后来病死狱中,剩下姐姐和他与母亲相依为命。1999年,阿三与别人打架被砍成重伤,因无钱医治很快出院,但落下了颅骨疼痛的病根,为了止痛他在朋友的引诱下染上了毒瘾。为帮他戒毒,妻子阿莎以身试毒却同他一样无法自拔,为筹毒资阿莎走上了盗窃之路,2003年阿莎被判入狱一年。现在阿三与母亲和他三岁的儿子住在一个即将拆迁的小区里,全家人挤在一个不到10平米的小阁楼里,依靠母亲的退休工资生活,非常拮据。可爱的儿子是阿三改变的巨大动力,他决定痛改前非,还有lO天他就要顺利度过生理戒毒期了,现在正积极寻找工作。阿莎还有100天就要出狱了,但就在此时却给阿三寄出了一封诀别信,提出要和他离婚。这一变故给阿三的心灵带来了极大的震撼,不知今后的路怎样走下去。在朋友介绍下,阿三前来寻求社会工作者的帮助。

  问题:

  1.在上述案例中,阿三主要面临的困境有哪些?

  2.针对阿三目前的困境,社会工作者应采取什么样的介入策略?

  答题要点:

  1、.阿三面临的困境主要有:如何度过生理戒毒期;如何应对妻子提出的离婚要求;如何找到一份满意的工作,缓解家庭生活困难。

  2、主要介入策略:(1)与阿三的妻子的沟通,让妻子多关注孩子的成长,增加其责任感,并将阿三的改变及时告诉妻子,改变妻子对阿三的看法,为阿三度过困难给予必要的支持;(2)对阿三进行心理疏导,帮助阿三加强与家庭成员的沟通,增强阿三的责任感、对生活的信心及改变的愿望;(3)帮助和鼓励阿三顺利渡过生理、心理戒毒期;(4)争取社会的支持,为阿三找一份工和的准备。

  四、方案设计题

  答题要求:根据题目的要求,设计出环节完整、严密、可行性强的服务方案。

  示例:

  假如你是一名社区工作者,你所工作的城市社区里有许多独居高龄老人,针对这些独居老人的需求,拟定一份社区服务方案。

  答题要点:

  (一)问题的陈述及分析:独居高龄老人在生活上,会面临饮食、居住、生活照顾、经济等问题。

  (二)方案设计:根据上述社区老人的需求,设计出社区服务方案,其中包括:

  1、方案目标:协助老人改善家庭生活质量,使其享有健康、安全、温馨的社区环境。

  2、方案实施策略:

  (1)为老人提供居家服务。

  (2)充分利用星光老年之家等社区照顾机构。

  (3)成立社区志愿者队伍,定期为社区老人提供生活服务。

  (4)利用社区其他资源为老人提供服务。(如,帮助生活困难老人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或医疗救助、为老人提供送餐服务等)

  3、方案执行:主要包括整合社区资源、提供服务、监督执行进度、处理危机等。

  4、方案评估:包括老人对服务的满意度、方案执行情况及效果评估等。

  人事部、民政部关于印发《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和《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人部发〔2006〕7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民政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中央管理的企业:

  为加强社会工作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规范社会工作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行为,提高社会工作专业技术人员素质,现将《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和《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二00六年七月二十日

  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社会工作者职业行为,提高社会工作者专业能力,加强社会工作者队伍建设,根据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社会慈

  善、残障康复、优抚安置、卫生服务、青少年服务、司法矫治等社会服务机构中,从事专门性社会服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国家建立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统一规划。

  第四条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分为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和高级社会工作师三个级别。高级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评价办法另行制定。

  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英文分别译为:

  JuniorSocialWorker

  SocialWorker

  第五条通过职业水平评价,取得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的人员,表明其已具备相应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水平和能力。

  第六条人事部、民政部共同负责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制度的组织实施工作,并按职责分工对该制度的实施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考试

  第七条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评价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时间、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第八条民政部负责组织老师拟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组织命题,研究建立考试试题库,提出考试合格标准建议。

  第九条人事部负责组织老师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试题,会同民政部确定考试合格标准,并对考试实施等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十条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符合助理社会工作师或社会工作师报名条件的人员,均可申请参加相应级别的考试。

  第十一条助理社会工作师考试报名条件:

  (一)取得高中或者中专学历,从事社会工作满4年;

  (二)取得社会工作专业大专学历,从事社会工作满2年;

  (三)社会工作专业本科应届毕业生;

  (四)取得其他专业大专学历,从事社会工作满4年;

  (五)取得其他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从事社会工作满2年。

  第十二条社会工作师考试报名条件:

  (一)取得高中或者中专学历,并取得助理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证书后,从事社会工作满6年;

  (二)取得社会工作专业大专学历,从事社会工作满4年;

  (三)取得社会工作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社会工作满3年;

  (四)取得社会工作专业硕士学位,从事社会工作满1年;

  (五)取得社会工作专业博士学位;

  (六)取得其他专业大专学历,其从事社会工作年限相应增加2年。

  第十三条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合格,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和民政部共同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有效。

  第十四条凡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的,由发证机关收回证书,2年内不得再次参加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

  第三章义务与职业能力

  第十五条社会工作者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工作职业守则。

  第十六条社会工作者在社会服务工作中,应当与服务对象建立良好平等的沟通关系,维护服务对象权益,倾听服务对象诉求,尊重服务对象选择,保守服务对象隐私。

  第十七条助理社会工作师应具备以下职业能力:

  (一)熟悉与社会工作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和行业管理规定,掌握基本的社会工作专业知识;

  (二)能够与各类服务对象建立专业服务关系,对服务对象的问题做出预估,制定服务计划和服务协议,独立接案、结案并提供跟进服务;

  (三)能够根据服务计划,运用专业方法和技术协助服务对象解决问题。

  第十八条社会工作师应具备以下职业能力:

  (一)能够熟练运用社会工作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和行业管理规定,具备较丰富的社会工作专业经验;

  (二)能够综合运用各种社会工作方法,为服务对象提供专业服务,处理各类复杂问题,并对所提供的专业服务质量与效果进行评估;

  (三)能够指导助理社会工作师开展专业工作,帮助其提高专业工作水平和能力;

  (四)能够制定科学合理的工作方案和发展规划,整合、运用相关社会服务资源,拓展服务领域,保证服务质量。

  第十九条取得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的人员,应当接受继续教育,更新知识,不断提高职业素质和本专业工作能力。

  第四章登记

  第二十条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实行登记服务制度。具体工作由民政部或其委托的机构负责。

  第二十一条民政部或其委托的机构定期向社会公布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情况,并为用人单位提供查询取得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人员的信息服务。

  第二十二条在社会工作职业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或职业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的,由登记机关取消登记,并由发证机关收回职业水平证书。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通过考试取得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的人员,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聘任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职务。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十四条中国香港、中国澳门居民申请参加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的,报名时应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学历或学位证书、从事本专业工作实践证明。中国台湾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考试的办法另行规定。

  外籍人员申请参加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的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十五条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有关机构,在开展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等工作中,因工作失误,使专业技术人员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赔偿,并向有关责任人追偿。

  第二十六条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有关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履行工作职责、监督不力、借机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以及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其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

  第一条人事部、民政部共同成立“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民政部,负责研究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相关政策和考试日常管理工作。具体考试考务工作委托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组织实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考试工作,由当地人事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共同负责,具体职责分工由各地协商确定。

  第二条民政部组织成立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老师委员会,负责编写考试大纲、命题,研究建立考试试题库。

  第三条助理社会工作师考试科目为《社会工作综合能力(初级)》、《社会工作实务(初级)》。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科目为《社会工作综合能力(中级)》、《社会工作实务(中级)》和《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

  第四条参加助理社会工作师考试的人员,应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

  社会工作师考试成绩实行两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参加考试的人员应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

  第五条报名参加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的人员,应符合《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中规定的相应报名条件。由本人提出申请,按规定携带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考试管理机构报名。经考试管理机构审查合格后,向申请人核发准考证。申请人凭准考证及有关身份证明,在指定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第六条参加助理社会工作师考试的本科应届毕业生,在报名时应提交能够证明其在考试年度可毕业的有效证件(如学生证等)和所在学校出具的应届毕业生证明。

  第七条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考点设在省会城市和直辖市的大、中专院校或高考定点学校。如确需在其他城市设置考点,应经人事部、民政部批准。

  第八条坚持考试与培训分开原则。凡参与考试工作(包括命题和组织管理等)的人员,不得参加考试和参与或举办与考试内容有关的培训工作。应考人员参加相关培训实行自愿原则。

  第九条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考试有关项目的收费标准,应经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核准,并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第十条考试考务工作要严格执行考试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切实做好试卷命制、印刷、发送过程中的保密工作,遵守保密制度,严防泄密。

  第十一条考试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考试工作纪律,认真执行考试回避制度。对违反考试纪律和有关规定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处理。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关于印发民政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人社部发[2008]8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劳动保障厅(局)、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民政局、各副省级市人事局、劳动保障局、民政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劳动保障部门:

  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 》(国人部发[2006]70号)和《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精神,结合民政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 关于民政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八年十月八日

  关于民政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

  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和《〈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为做好民政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结合民政事业单位的特点,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适用范围

  1. 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承担社会管理和服务职能的民政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都要实施岗位设置管理。民政事业单位主要包括:

  (1)优抚安置单位:优抚医院(荣誉军人康复医院、复员军人慢性病医院和复员退伍军人精神病院)、光荣院、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军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军休所、军休服务管理中心、军休服务管理站)、军供站(军用饮食供应站、军用饮水供应站、军人接待转运站)等。

  (2)社会福利单位:社会福利院、儿童福利院、精神病人福利院(福利医院)、城镇老年服务机构、福利彩票发行管理机构以及登记为事业单位的残障康复机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尚未转制为企业的假肢装配服务中心等。

  (3)社会事务管理单位:收养登记机构、殡葬管理服务机构、婚姻登记机构等。

  (4)慈善和社会救助单位:各级减灾机构、救助管理站、流浪儿童救助保护中心、艾滋致孤儿童救助安置指导中心、慈善机构、捐赠接收机构、救灾储备仓库、安置农场等。

  (5)社区服务单位:社区服务中心、婚姻家庭服务机构等。

  (6)其他民政事业单位。

  2. 民政事业单位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都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民政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3. 使用事业编制的民政类社团、基金会,参照《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和本指导意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4. 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民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所属的民政事业单位和民政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以及由事业单位已经转制为企业的民政单位,不适用本指导意见。

  5. 民政部门主管的新闻报刊、信息档案、科学研究、教育培训、后勤服务等事业单位,参照相关行业指导意见开展岗位设置管理工作。

  二、岗位类别设置

  6. 民政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以下简称三类岗位)。

  7. 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管理岗位的设置要适应增强民政事业单位运转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的需要。

  8. 专业技术岗位是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要符合民政工作和人才成长的规律和特点,适应发展民政服务事业与提高专业水平的需要。

  民政事业单位原则上以社会工作岗位为主体专业技术岗位。

  9. 工勤技能岗位是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要适应提高操作维护技能,提升服务水平的要求,满足民政事业单位业务工作的实际需要。

  鼓励民政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已经实现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10. 根据民政事业单位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民政事业单位三类岗位总量的结构比例。

  11. 民政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的结构比例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民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确定。控制标准如下:

  (1)主要以专业技术提供公益性社会服务的民政事业单位,应保证专业技术岗位占主体,专业技术岗位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0%。

  (2)主要承担社会事务管理职责的民政事业单位,应保证管理岗位占主体,管理岗位一般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一半以上。

  (3)主要承担技能操作维护、服务保障等职责的民政事业单位,应保证工勤技能岗位占主体,工勤技能岗位一般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一半以上。

  (4)民政事业单位主体岗位之外的其他两类岗位,应该保持相对合理的结构比例。

  对于承担职能较多、性质较为复杂的民政事业单位,其三类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可以视具体情况按照管理权限进行核定。

  三、岗位等级设置

  (一)管理岗位等级设置

  12. 管理岗位分为8个等级。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根据民政事业单位的规格、规模、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和权限确定。

  13. 民政事业单位现行的厅级正职、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管理岗位三至十级职员岗位。

  14. 根据民政事业单位的规格、规模和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设置民政事业单位各等级管理岗位的职员数量。

  (二)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设置

  15. 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根据民政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等因素,按照民政行业现行专业技术职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本指导意见确定。

  16. 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专业技术高级岗位分7个等级,即一至七级,其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中的正高级岗位包括一至四级,副高级岗位包括五至七级;中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十一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是员级岗位。

  17. 民政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以及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之间的结构比例,根据地区经济、社会事业发展水平,以及民政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实行不同的结构比例控制。

  根据全国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总体控制目标要求,按照民政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高级、中级、初级结构比例现状,结合民政事业发展需要,合理确定专业技术人员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

  民政事业单位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全国总体控制目标为:二级、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1:3:6,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2:4:4,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4:3,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5:5。

  单位小、人员少、较分散的基层民政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的结构比例可实行集中调控、集中管理的办法。具体办法由省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研究制定。

  18. 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民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严格控制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严格控制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总量。民政事业单位要严格执行核准的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

  (三)工勤技能岗位等级设置

  19. 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其中技术工岗位分为5个等级,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

  20. 工勤技能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岗位等级规范、技能水平和工作需要确定。

  21. 民政事业单位中的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依次分别对应一至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22. 民政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结构比例,一级、二级、三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全国总体控制目标为25%左右;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全国总体控制目标为5%左右。

  23. 民政事业单位工勤技能一级、二级岗位,主要应在专业技术辅助岗位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职责等对技能水平要求较高的领域设置。工勤技能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要严格控制。

  (四)特设岗位设置

  24. 特设岗位是根据民政事业单位特点和民政事业发展规律,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经批准设置的工作岗位,是民政事业单位中的非常设岗位。特设岗位的等级根据实际需要,按照规定的程序确定。

  特设岗位不受民政事业单位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在工作任务完成后,按照管理权限予以核销。

  25.民政事业单位特设岗位的设置须经民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程序报设区的市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具体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四、专业技术岗位名称及岗位等级

  26.民政事业单位的社会工作岗位中,中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社会工作师一级岗位、社会工作师二级岗位、社会工作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八至十级专业技术岗位;初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助理社会工作师一级岗位、助理社会工作师二级岗位,分别对应十一至十二级专业技术岗位。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待高级社会工作师评价具体办法出台后另行规定。

  27.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名称和对应等级参照相关行业指导意见和标准执行。原则上沿用现有专业技术名称。

  28.民政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一级岗位属国家专设的特级岗位,其人员的确定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五、岗位基本条件

  (一)各类岗位的基本条件

  29.民政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的基本条件,主要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确定。民政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为:

  (1)遵守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品行;

  (3)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

  (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二)管理岗位基本条件

  30.民政事业单位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六级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四级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31.各等级职员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1)三级、五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四级、六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

  (2)四级、六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五级、七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3)七级、八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八级、九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3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民政事业单位在上述基本任职条件

  的基础上,根据本指导意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本部门以及本单位职员的具体条件。

  (三)专业技术岗位基本条件

  33.民政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按照国家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规定执行。

  34.民政事业单位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条件,应包括准入控制的要求。

  35.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民政事业单位在国家规定的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基本条件基础上,根据本指导意见,结合不同类型、不同层次专业技术岗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本部门以及本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的具体条件。

  36.民政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的条件,由主管部门和民政事业单位按照《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和本指导意见,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专业技术水平要求等因素综合确定。

  (四)工勤技能岗位基本条件

  37.民政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为:

  (1)一级、二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技师、技师技术等级考评。

  (2)三级、四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工、中级工技术等级考核。

  (3)学徒(培训生)学习期满和工人见习、试用期满,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后,可

  确定为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六、岗位设置的审核

  38.民政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行核准制度,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管理权限进行审核。

  39.民政事业单位设置岗位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制定岗位设置方案,填写岗位设置审核表;

  (2)按程序报主管部门审核、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3)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限额内,制定岗位设置实施方案;

  (4)广泛听取职工对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的意见;

  (5)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由单位负责人员集体讨论通过;

  (6)组织实施。

  40.民政部直属的民政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报民政部审核汇总后,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

  41.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直属民政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审核后,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42.地(市)民政部门直属民政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地(市)民政部门审核后,报本地(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43.县(县级市、区)民政部门直属民政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县(县级市、区)民政部门、县(县级市、区)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地区或设区的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44.民政事业单位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应保持相对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岗位设置方案可按照第40条、第41条、第42条、第43条的权限申请变更:

  (1)民政事业单位出现分立、合并,须对本单位的岗位进行重新设置的;

  (2)根据上级或同级机构编制部门的正式文件,增减机构编制的;

  (3)按照业务发展和实际情况,为完成工作任务确需变更岗位设置的。

  45.经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作为聘用人员、确定岗位等级、调整岗位以及核定工资的依据。

  七、岗位聘用

  46.民政事业单位按照《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和本指导意见以及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根据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的原则,确定具体岗位,明确岗位等级,聘用工作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47.民政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应在岗位有空缺的情况下按照公开招聘、竞聘上岗的原则及有关规定择优聘用。

  民政事业单位应分别按照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在核定的结构比例范围内聘用人员,聘用条件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基本条件。

  48.基层单位小、人员少、较分散,对岗位结构比例实行集中调控、集中管理的民政事业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实行人员集中聘用。

  49.根据民政领域人才的特点和实际需求,对民政事业单位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人员,岗位急需且符合破格条件的,经上一级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破格聘用。

  50.民政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人员见习、试用期满后,管理人员按照《实施意见》规定

  确定相应的岗位等级;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岗位条件要求确定岗位等级。

  51.尚未实行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的民政事业单位,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和本指导意见的精神,抓紧进行岗位设置,实行聘用制度,组织岗位聘用。

  已经实行聘用制度,签订聘用合同的民政事业单位,可根据《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和本指导意见,按照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对本单位现有人员确定相应的岗位,并变更聘用合同的有关内容。

  52.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民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民政事业单位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现有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按照现聘职务或岗位进入相应等级的岗位。

  各地区、各部门和民政事业单位必须严格把握政策,不得违反规定突破现有的职务数额,不得突击聘用人员,不得突击聘用职务。要严格限制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中的高等级岗位的设置。

  53.民政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根据民政事业单位的工作特点,确需兼任的,须按人事管理权限审批。

  54.民政事业单位首次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岗位结构比例不得突破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已经超过核准比例的,应通过自然减员、调出、低聘或解聘等办法,逐步达到规定的结构比例。尚未达到核准结构比例的,要严格控制岗位聘用数量,根据事业发展要求和人员队伍状况等情况逐年逐步到位。

  八、组织实施

  55.岗位设置管理是民政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是一项开创性、基础性工作,关系到民政事业的长远发展和广大干部职工的切身利益。要坚持以人为本,从民政事业单位的实际出发,根据事业的发展需要,切实保障职工的切身利益,积极稳妥地推进改革。

  56.各级民政部门要紧密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民政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切实发挥职能作用,制定具体方案,组织好所属民政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工作。各级人事行政部门要加强与民政部门的沟通协调,结合本地区民政事业单位的特点,认真贯彻执行《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和本指导意见精神。

  57.各地区、各部门和民政事业单位在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工作中,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坚持原则,坚持走群众路线。对违反规定滥用职权、打击报复、以权谋私的,要追究责任。对不按《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和本指导意见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民政事业单位,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民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不予确认岗位等级、不予兑现工资、不予核拨经费。情节严重的,对相关领导和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58. 本指导意见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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