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中级社会工作者 > 中级社会工作者备考资料 > 概述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三)

概述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三)

更新时间:2009-10-19 23:27:29 来源:|0 浏览0收藏0

中级社会工作者报名、考试、查分时间 免费短信提醒

地区

获取验证 立即预约

请填写图片验证码后获取短信验证码

看不清楚,换张图片

免费获取短信验证码

  第十三条 被保险人在中断社会养老保险关系后又重新参加的,其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的连续工龄,下同)前后合并计算;未能重新参加的,在达到退休条件时,可按中断关系前的缴费年限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四条 一次性老年津贴的标准为:按1998年6月30日前的缴费年限,每满一年计发两个月本人指数化平均缴费工资。

  第十五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必须为参加养老保险的单位和被保险人建立档案,实行规范管理。

  第十六条 养老保险待遇由被保险人退休前最后缴费单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给付。被保险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由所在缴费单位(失业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由本人)提前两个月向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养老待遇申报手续。

  本人在异地就业,其养老保险关系已转移至户籍所在地的,养老保险待遇由户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给付。被保险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由本人提前两个月向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养老待遇申报手续。

  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被保险人或其亲属,应于每年6月底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由居住地户籍管理部门或有关单位出具的生存证明,逾期没有提供的,7月份起暂停发放养老金。经证实生存者,可予补发。

  第十七条 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就近、安全和方便原则,采取委托银行、邮局、社区等多种渠道将养老金直接发给被保险人。

  第十八条 参加了社会工伤保险的被保险人,因工致残领取残疾退休金或因工死亡,其个人帐户养老基金退还给本人或其法定继承人,同时终结养老保险关系。

?2009社会工作师网上辅导招生简章
?09社会工作者考试时间及科目安排

更多信息请访问: 社会工作者频道 社会工作者考试论坛

分享到: 编辑:环球网校

资料下载 精选课程 老师直播 真题练习

中级社会工作者资格查询

中级社会工作者历年真题下载 更多

中级社会工作者每日一练 打卡日历

0
累计打卡
0
打卡人数
去打卡

预计用时3分钟

中级社会工作者各地入口
环球网校移动课堂APP 直播、听课。职达未来!

安卓版

下载

iPhone版

下载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