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中级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辅导:最低生活保障
2012年中级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辅导:最低生活保障
一、城市低保的对象
城市低保的对象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的持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具体来讲,主要包括以下三类人员:
1?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居民。
2?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3?在职人员和下岗人员在领取工资、基本生活费后以及退休人员领取退休金后,其家庭人均收入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二、城市低保标准确立的依据
首先,一般性原则规定,按照当地维持城市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费用,并适当考虑水电燃煤(燃气)费用以及未成年人的义务教育费用确定。
其次,《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提出,城市低保标准由各地人民政府自行确定。具体说来,直辖市、设区市的城市低保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执行。县(县级市)的城市低保标准,由县(县级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
第一节知识重点
三、城市低保金的申请、审批和发放程序
第一,申请。申请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材料,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
第二,审批。城市低保待遇,由其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初审,并将有关材料和初审意见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管理审批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人提出申请之日起的30日内办结审批手续。对不符合享受城市低保待遇条件的,管理审批机关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发放。城市低保待遇由管理审批机关以货币形式按月发放。必要时,也可以给付实物发放。在发放低保金时,管理审批机关须视城市低保对象的不同情况,全额发放或者差额发放。对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保障对象要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额发放,如其原来享受的生活救济标准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则按原救济标准发放;对其他保障对象均按其家庭人均收入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发放。
第一节重点
四、城市低保的管理与监督
1?城市低保发放的监督复核机制
(1)管理审批机关为审批城市低保待遇的需要,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进行调查核实。
(2)对经批准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城市居民,由管理审批机关采取适当形式以户为单位予以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3)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城市居民家庭人均收入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通过居民委员会告知管理审批机关,办理停发、减发或者增发城市低保待遇的手续。
(4)管理审批机关应当对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城市居民的家庭收入情况定期进行核查。
(5)财政部门、审计部门依法监督城市低保资金的使用情况。
2?对违反规定者的处罚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规定了对违反规定者的处罚措施:
(1)从事城市低保管理审批工作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①对符合享受城市低保待遇条件的家庭拒不签署同意享受城市低保待遇意见的,或者对不符合享受城市低保待遇条件的家庭故意签署同意享受城市低保待遇意见的;②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贪污、挪用、扣压、拖欠城市低保款物的。
(2)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城市居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警告,追回其冒领的城市低保款物;情节恶劣的,处以罚款:①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②在享受城市低保待遇期间家庭收入情况好转,不按规定告知管理审批机关,继续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
第一节思考题
1?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立的依据是什么?
2?申请和审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程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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