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中级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辅导:信访工作
2013中级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辅导:信访工作
一、概念和机构
1、概念: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
2、工作机构:信访工作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县级人民政府应设立信访工作机构;县级以上政府工作部门及乡镇政府应确定负责机构或人员;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建立工作格局,通过联席会议、排查调处机制和督查工作制度等做好工作。
县级以上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是本级政府负责信访工作的行政机关,职责为:1)受理、交办、转送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2)承办上级和本级政府交由处理的信访事项;3)协调处理重要信访事项;4)督促检查信访事项的处理;5)研究分析信访情况,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本级政府提出完善政策和改进工作的建议;6)对本级政府其他工作部门和下级政府信访工作机构的工作进行指导。
信访工作
二、信访的渠道
《条例》规定,应向社会公布信访工作机构的通信地址、电子信箱、投诉电话、接待时间地点、查询处理进展及结果的方式等;接待场所或网站公布相关资料;设区的市级、县级以上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乡镇政府应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信访接待日制度。信访人可以当面反映,也可由有关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到居住地面谈沟通。
国家信访工作机构要充分利用政务信息网络资源建立全国信访信息系统;信访人的投诉请求应及时输入系统;信访工作机构应组织社会团体、法律援助机构、相关专业人员、社会志愿者地共同参与处理投诉请求。
三、信访事项的提出、受理、办理和督办
(一)提出
涉及的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1)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2)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3)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4)社会团体或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派出的人员,5)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对依法应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应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法院、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分别向它们提出。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的,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上一级机关提出;事项已经受理或正在办理的,在规定期限内向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事项,不予受理。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多人走访提出共同事项的,应推选代表、不得超过5人。
一般应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提出投诉请求应载明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对于口头提出的请求,有关机关应记录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
不得有下列行为:1)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构,拦截公务车辆,或堵塞、阻断交通;2)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3)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4)在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此;5)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6)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二)信访事项的受理
工作机构收到信访事项,应予以登记并区分情况,在15日内分别处理
1、告知两类(人大、法院、检察院;诉讼、仲裁、行政复议)
2、转送、报请(本级含工作部门)
3、直接转送、抄送(下级――原则);通报、报告转送情况
4、需反馈办理情况的要求提交办结报告
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含当场)告知
5、其他规定
(三)办理
书面答复信访人:(1)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其他规定的,予以支持;(2)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据的,做好解释工作;(3)缺乏事实根据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的,不予支持。
信访事项应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延期不得超过30日
对处理意见不服的,自收到书面答复意见之日起30日内请求上一级复查;收到复查请求30日内应提出复查意见予以书面答复;复查不服的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上一级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四)信访事项的督办
有关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的应及时督办并提出改进建议:1)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的办理期限办结事项,2)未按规定反馈办理结果,3)未按规定程序办理事项,4)办理事项推委、敷衍、拖延,5)不执行处理意见,6)其他。收到改进意见应在30日内书面反馈情况,未采纳的应说明理由
县级以上信访工作机构应定期向本级政府提交情况分析报告:(1)受理事项的数据统计、事项涉及的领域及被投诉较多的机关;(2)转送、督办情况及各部门采纳改进建议的情况;(3)提出的政策性建议及其被采纳情况
(五)信访的法律责任
1、行政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1)超越或者滥用职权,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2)行政机关应当作为而不作为,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3)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违反法定程序,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4)拒不执行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做出的支持信访请求意见
2、负有受理信访事项责任的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的行政处分:1)对收到的信访事项不按规定登记,2)对属于其法定职权范围的事项不予受理,3)未在规定期限内书面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事项
3、办理过程的行政处分:1)推委、敷衍、拖延事项办理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结;2)对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或其他规定的投诉请求未予支持
信访人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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