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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中级法规与政策辅导:民间组织发展(3)

更新时间:2012-07-19 17:24:13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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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社会工作者《中级法规与政策》辅导:民间组织发展(3)

  2013年中级法规与政策辅导:民间组织发展(1)

  2013年中级法规与政策辅导:民间组织发展(2)

  第三节 基金会管理法规与政策

  一、基金会的概念及分类

  1?基金会的概念

  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中的规定,我国的基金会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

  2?基金会的分类

  (1)《基金会管理条例》从是否可以面向公众募捐的角度对我国的基金会进行了分类:

  ①公募基金会,指可以面向公众募捐的基金会。

  ②非公募基金会,指不得面向公众募捐的基金会。

  (2)除此之外,《基金会管理条例》还从地域范围的角度对公募基金会作了进一步的分类:

  ①全国性公募基金会,指可以在全国范围内面向公众募捐的公募基金会。

  ②地方性公募基金会,指只能在一定地域内面向公众募捐的公募基金会。

  登记管辖:民政部四类;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

  第三节知识重点

  二、设立基金会应具备的条件

  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规定,在我国设立基金会应具备下列条件:

  1?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设立。

  2?全国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800万元人民币,地方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400万元人民币,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

  3?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以及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4?有固定的住所。

  5?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设立申请与登记

  1、申请文件(材料);章程内容

  2、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有效申请文件后60日内做出决定,发给《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书面说明理由

  3、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设立(时间等基本上同)

  第三节重点

  三、基金会的组织结构

  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基金会的组织结构包括以下三项内容:

  1?理事会的构成与规模

  理事为5人至25人,理事任期由章程规定,每届任期不得超过5年。理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用私人财产设立的非公募基金会,相互间有近亲属关系的基金会理事,总数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其他基金会,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在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理事长是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

  2?理事会的职能

  理事会是基金会的决策机构,依法行使章程规定的职权。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1)章程的修改。(2)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3)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4)基金会的分立、合并。《基金会管理条例》还明确规定,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

  3?监事及其职能

  基金会除理事外,还设有监事。监事的具体规定如下:(1)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2)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兼任监事。(3)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4)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第三节重点

  四、基金会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基金会管理条例》对基金会的财产管理和使用作出了明确规定:

  第一,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不得在中国境内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公募基金会组织募捐,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

  第二,基金会及其捐赠人、受益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第三,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分、侵占、挪用。

  基金会应当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其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其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四,基金会应当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五,公募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非公募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六,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布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七,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八,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

  第九,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用于公益目的;无法按照章程规定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该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其他管理

  登记事项管理

  1、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60日内)

  2、变更登记(章程核准)

  年检制度(每年3月31日前登记向管理机关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媒体公布,接受查询、监督)

  基金会的终止

  1、注销登记;2、撤销登记

  第三节思考题

  1?公募基金会和非公募基金会二者有何不同?

  答:《基金会管理条例》从是否可以面向公众募捐的角度将我国的基金会分为了公募基金会和非公募基金会,公募基金会可以面向公众募捐,非公募基金会则不得面向公众募捐。

  2?在我国设立基金会应具备哪些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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