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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社会工作者《初级实务》第二章重点(一)

更新时间:2012-07-26 17:59:21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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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社会工作者《初级实务》第二章重点(一)

  第一节 儿童社会工作概述

  一、 儿童的概念与界定

  (一) 儿童的概念

  1、 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规定:年龄18岁以下的任何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未满18周岁的公民。但是在我国的实际工作中,将儿童的年龄界定为0―14岁。

  2、 儿童概念的内涵演化

  (二) 儿童的界定

  1、 生理年龄

  2、 心智年龄

  (三) 儿童的特点

  1、 生理特点

  2、 心理特点

  3、 行为特点

  二、 儿童的需要

  (一) 生存的需要

  (二) 爱的需要

  (三) 学习的需要

  (四) 游戏的需要

  (五) 社会化的需要

  (六) 被保护的需要

  三、 儿童成长与面临的问题

  (一) 婴儿期(0―1岁)

  (二) 幼儿期(1―5岁)

  (三) 学龄期(6―14岁)

  四、 儿童社会工作定义和特点

  (一) 国际定义:凡是以促进儿童身心健全发展与正常生活为目的的各种努力事业均称之为儿童福利。

  我国的定义:在现有社会经济的基础上,在当前的法律、文化背景下,根据儿童的胜利、心理特点和成长、发展的需要,以社会工作专业的价值为指导和科学的理论为基础,充分运用社会工作的专业方法和技巧对儿童开展的助人自助的服务活动。

  (二) 特点:

  1、 立足于社会的经济、文化、法律等客观背景;

  2、 建立在特定对象需要和特点基础上;

  3、 实施过程中充分运用社会工作的专业价值、理论、方法和技巧;

  4、 是一种助人自助的服务活动。

  五、 中国儿童社会工作的法律基础

  宪法、儿童权利公约、未成年人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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