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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中级《法规与政策》辅导:社会保险(6)

更新时间:2012-07-31 17:21:13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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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节 生育保险法规与政策

  生育保险指妇女劳动者因怀孕、分娩导致不能工作、收入暂时中断,国家和社会给予必要的物质帮助的社会保险制度。

  1994年原劳动部《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适用于城镇企业及其职工。2004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生育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

  按“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筹集资金,由企业按照其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不超过1%,作为期间费用列入企业管理费用)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生育保险费,建立生育保险基金。职工个人不缴纳。

  第五节重点

  生育保险待遇

  (1)享受产假(90天、产前15天,+15天;流产)和生育津贴(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2)生育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超出规定的医疗服务费和药费(含自费药品和营养药品药费)由个人负担;生育出院后因生育引起的医疗费,其他和产假期满后

  (3)生育或流产持计生部门签发的计生证明,婴儿出生、死亡或流产证明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手续,领取生育津贴和报销生育医疗费

  企业对生育保险的责任:1)按期缴纳生育保险费;2)虚假、冒领津贴或医疗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追回,并由劳动行政部门处罚;3)欠付或拒付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对职工造成损害的承担赔偿责任

  医疗服务管理:生育保险实行医疗机构协议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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