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2013年度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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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3年度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人社局,民政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原人事部、民政部《关于印发〈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和〈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71号)以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做好2013年度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2]101号)精神,为做好我省2013年度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报名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具有要求的学历和社会工作从业经历的人员,均可申请参加相应级别的考试。社会工作从业经历是指在社会福利、社会救助、收养服务、社区建设、优抚安置、社会慈善、减灾救灾、殡葬服务、残障康复、就业服务、婚姻家庭、教育辅导、医疗卫生及计划生育服务、职工权益维护、青少年服务、妇女儿童权益维护、司法矫治以及其他领域的社会管理和社会服务机构中,遵循专业伦理规范,综合运用专业知识、技能和方法,帮助有需要的个人、家庭、群体、组织和社区,整合社会资源,协调社会关系,预防和解决社会问题,恢复和发展社会功能,促进社会和谐的职业活动。
(一)助理社会工作师考试报名条件
1、取得高中或者中专学历,从事社会工作满4年;
2、取得社会工作专业大专学历,从事社会工作满2年;
3、社会工作专业本科应届毕业生;
4、取得其他专业大专学历,从事社会工作满4年;
5、取得其他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从事社会工作满2年。
(二)社会工作师考试报名条件
1、取得高中或者中专学历,并取得助理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证书后,从事社会工作满6年;
2、取得社会工作专业大专学历,从事社会工作满4年;
3、取得社会工作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社会工作满3年;
4、取得社会工作专业硕士学位,从事社会工作满1年;
5、取得社会工作专业博士学位;
6、取得其他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学位,其从事社会工作年限相应增加2年。
二、考试科目和时间
2013年度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科目和时间为:
考
试 |
6月15日
|
下午 14:00―16:00
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 |
6月16日
|
上午 9:00―11:00
社会工作综合能力(中、初级) | |
下午 14:00―16:00
社会工作实务(初级) | ||
下午 14:00―16:30
社会工作实务(中级,用专用答题卡) |
三、报名时间、方法及要求
1、我省报名时间于2013年2月25日至3月15日,全省统一采用网上报名方式进行,请考生开通建设银行或工商银行的网上银行业务。并于报名期间登陆贵州人事考试信息网(www.gzpta.gov.cn), 填写本人真实信息进行网上报名,同时上传本人电子照片(近期免冠正面证件照jpg格式,宽度为180像素、高宽比为1.2-1.3,大小10-20kb之间)。考生可在报名2个工作日后查询审核结果。经主管部门资格审核通过后,直接在网上交费后为报名成功。否则视为自动放弃。网上交费截止时间为2013年3月17日17:00时前。
网上报名技术咨询电话:0851―6810676。
资格审查联系电话:0851―6859634。
2、考生报名成功后,于2013年6月10日至14日,登陆贵州人事考试信息网(www.gzpta.gov.cn)打印准考证。
四、教材征订
有关考试大纲及教材事宜,考生可直接向中国社会出版社联系。地址:北京西城区二龙路甲33号新龙大厦420室,邮政编码:100032,联系电话:(010)66020275。
五、考试形式及收费标准
助理社会工作师考试科目为《社会工作综合能力(初级)》和《社会工作实务(初级)》2科,考生须一次通过2科方可取得助理社会工作师职业资格证书。社会工作师考试科目分为《社会工作综合能力(中级)》、《社会工作实务(中级)》和《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3科,考生可在连续两个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后,获得社会工作师职业资格证书。《社会工作实务(中级)》科目为主观题(时间为2.5小时),在专用答题卡上作答,采取计算机网络阅卷。其余4科均为客观题,在答题卡上作答。
考生应考时,应携带黑色钢笔或签字笔、2B铅笔、不得携带计算器。
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黔价费[2008]69号文件规定,《社会工作综合能力(初级)》、《社会工作实务(初级)》、《社会工作综合能力(中级)》、《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每人每科40元;《社会工作实务(中级)》每人每科50元。
六、考场设置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考场统一设在贵阳市。
七、证书发放
审查合格的考生由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和民政部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工作者水平职业证书》。该证书全国范围有效。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成绩合格人员,需在贵州省民政厅通知领取合格证一周内携带网上下载的准考证、报名表、学历(学位)证书、身份证、单位出具的从事社会工作经历证明材料原件(以上材料均附复印件一份)、一寸证件照,到省民政厅进行资格复查。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参加考试并且合格的,当次全部科目成绩无效,并按《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进行处理。
八、关于考生信息修改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信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0】45号)精神,应考人员身份证件信息发生变更,造成报考信息与身份证件信息不一致,应考人员申请修改姓名或身份证号信息按如下处理:
(一)如应考人员已取得资格考试证书(包括证书已打印但尚未领取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不予修改。如应考人员在注册中因证书信息与身份证件信息不一致时,由相关考试注册管理机构负责处理。
(二)因应考人员本人原因造成报考信息错误,需修改姓名或身份证号信息的,从2010年10月起,不予修改。
(三)应考人员申请修改报考级别、报考专业信息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原则上不予受理;如确需变更报考级别的,需重新审核报名条件、重新报名。
各地、各部门要做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的宣传、动员工作,通过各种形式,将考试的有关安排和要求,及时通知有关人员,确保2013年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贵州省民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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