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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社会工作者法规与政策复习重点:法律援助法规与政策

更新时间:2013-12-03 22:03:19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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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4社会工作者法规与政策复习重点:法律援助法规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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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节 法律援助法规与政策

  一、法律援助的范围

  --法律援助是指为了保障经济困难公民获得必要的法律服务,政府提供给他们的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无偿法律服务。

  法律依据------2003年《法律援助条例》

  (一)法律援助的对象 -----经济困难的公民

  (二)法律援助的范围

  1、行政、民事案件代理

  (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赔偿

  (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社保、低保

  (3)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两金

  (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三费

  (5)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报酬

  (6)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见义勇为

  2、委托刑事辩护或诉讼代理

  (1)犯罪嫌疑人未聘请律师

  (2)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3)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3、指定刑事辩护人

  (1)被告人有意愿委托辩护但无经济能力负担代理费

  (2)被告人是盲、聋、哑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3)被告人是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4)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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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法律援助的申请和审查程序

  申请、审查、提供法律援助

  (一)申请

  两种不同申请事项有两种不同的申请方式:

  1、第一种事项-----即行政、民事案件代理申请法律援助,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

  (1)请求国家赔偿的

  -----向赔偿义务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向提供社会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义务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3)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向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义务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4)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向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5)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向被请求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2、第二种事项------即委托刑事辩护或诉讼代理申请法律援助的,

  (1)一般情况

  -----应当向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2)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的申请

  ------由看守所在24小时内转交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所需提交的有关证件、证明材料由看守所通知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协助提供。

  3、公民申请民事代理、刑事辩护的法律援助应当提交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1)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2)经济困难的证明;

  (3)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

  (4)申请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填写申请表;

  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或者代为转交申请的有关机构工作人员作书面记录。

  (二)审查

  1、审查

  ----法律援助机构收到法律援助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

  2、补充或说明、撤销

  ----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申请人作出必要的补充或者说明。

  3、视为撤销

  ----申请人未按要求作出补充或者说明的,视为撤销申请;

  3、查证

  -----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需要查证的,由法律援助机构向有关机关、单位查证。

  4、决定或告知

  -----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及时决定提供法律援助;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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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法律援助的实施

  (一、二)指派辩护人或律师

  1、通知书送交法律援助机构

  ----由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的案件,人民法院在开庭10日前将指定辩护通知书和起诉书副本或者判决书副本送交其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人民法院不在其所在地审判的,可以将指定辩护通知书和起诉书副本或者判决书副本送交审判地的法律援助机构。

  2、指派律师

  ----法律援助机构可以指派律师事务所安排律师或者安排本机构的工作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也可以根据其他社会组织的要求,安排其所属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

  3、回复法院

  ---对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的案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在开庭3日前将确定的承办人员名单回复作出指定的人民法院。

  (三)援助律师遵守职业纪律

  (四)终止法律援助

  终止情形:

  1、受援人的经济收入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

  2、案件终止审理或者已被撤销的;

  3、受援人又自行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的;

  4、受援人要求终止法律援助的。

  (五)结案程序

  1.提交结案材料

  ------受指派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或者接受安排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社会组织人员在案件结案时,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有关的法律文书副本或者复印件以及结案报告等材料。

  2.支付法律援助办案补贴

  ------法律援助机构收到结案材料后,应当向受指派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或者接受安排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社会组织人员支付法律援助办案补贴。

  (六)法律咨询服务

  1.即时办理

  ----法律援助机构对公民申请的法律咨询服务,应当即时办理;

  2.预约择时办理

  -----复杂疑难的,可以预约择时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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