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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社会工作者法规与政策复习重点:人民调解

更新时间:2013-12-05 23:25:28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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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4社会工作者法规与政策复习重点:人民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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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我国人民调解、信访工作、社区矫正与禁毒的法规与政策

  第一节 人民调解法规与政策

  一、人民调解的概念与体制

  人民调解,即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是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公德为依据,对民间纠纷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规劝疏导,促使纠纷各方互谅互让、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一种群众性自治活动。人民调解制度的性质是一种司法辅助制度,是群众自己解决纠纷的法律制度,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司法制度。

  体制:1989年颁布《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调解组织基本形成镇(街)调委会――村(居)调委会――调解小组的三级调解网络。调委会是村委会和居委会下设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的指导下进行工作。

  二、人民调解工作应当遵守的原则

  1?依法调解原则

  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开展调解工作时,必须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依据社会公德进行调解。

  依法原则主要表现为:受理和调解纠纷的范围要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调解纠纷要以法律、政策和社会主义道德规范作为辨别是非的标准;调解达成的协议要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

  2?自愿平等原则

  自愿平等原则表现为: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必须出于双方当事人的自愿;调解协议必须经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调解协议的履行必须出自当事人的自愿。

  3?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原则

  调解不是起诉的必经程序,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这是调解工作必须遵守的第三个原则。诉讼是我国公民享有的一项重要的民主权利,是受国家法律保护的。公民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是所有公民的法定权利,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不得限制和阻拦。如果把调解作为必经的程序,也就是说,不经调解就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就会限制和剥夺公民的诉讼权利,从而也就限制、剥夺了公民的民主权利,其本身是一种违法行为。因此,调解委员会不能以任何借口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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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人民调解的程序

  1?受理纠纷

  人民调解委员会对纠纷进行审查,对属于它主管和管辖的纠纷予以接收的行为,称为受理纠纷。

  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纠纷的方式通常有两种,一是申请受理,二是主动受理。主动受理是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纠纷的基本来源和重要形式。主动受理能使纠纷在萌芽状态、初发阶段得到解决,不致扩大、激化或转化,这充分显示了人民调解的优越性。

  2?调查研究

  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纠纷以后,为了确定纠纷性质,正确解决纠纷,要及时开展调查研究,查明纠纷发生的原因、争执的焦点、发展的过程,以便有针对性地进行调解。调解委员要先向双方当事人进行调查,了解他们的意见和要求,了解纠纷发生、发展的全过程,记录他们提供的证人证言及其他证据,如需查看现场的,还应及时查看现场,必要时可作现场勘验笔录。同时还要向知情人、周围群众、当事人工作单位、与纠纷有关的相关单位等了解情况。在深入调查收集材料的基础上进行分析研究,提出调解方案。

  3?进行调解

  在确定调解方案后,人民调解委员会可确定时间、地点召开调解会进行调解。纠纷当事人双方必须按人民调解委员会通知的时间、地点出席调解会。调解会由调解委员主持。调解会的具体程序一般是:先由调解委员宣布调解会开始,讲明调解内容与目的,结合具体纠纷情况,宣讲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社会公德等规范,要求双方当事人本着互谅互让精神,自主自愿,达成协议,解决纷争。纠纷当事人双方分别陈述事实、意见与要求。与会者可随时发言补充事实、意见,对纠纷当事人进行教育帮助,疏导启发,提出解决纠纷的具体建议等,促使双方当事人端正态度、互谅互让,达成调解协议。纠纷当事人双方以调解委员或人民调解委员会集体讨论提出的调解方案为基础进行协商。他们可以表示完全接受调解方案,也有权对调解方案进行修改、变动,甚至提出新的调解方案。

  4?结束调解

  结束调解分两种情况,一是在调解会上,纠纷当事人双方经过自愿协商,达成协议,调解成立而结束调解。二是纠纷当事人双方经过反复协商不能达成协议,调解不能成立而结束调解。达成协议、调解成立而结束调解的,又有需要制发调解书和不需要制发调解书两种结束调解的形式。

  四、人民调解必须遵守的纪律

  第一,不得徇私舞弊。

  第二,不得对当事人压制、打击报复。

  第三,不得侮辱、处罚当事人。

  第四,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第五,不得吃请受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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