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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社会工作者法规与政策复习重点:生育保险

更新时间:2013-12-12 23:45:01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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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4社会工作者法规与政策复习重点:生育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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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节 生育保险法规与政策

  一、生育保险基金

  生育保险基金根据 “以收定支,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筹集资金。按照企业工资总额的不超过 1%的比例进行提取作为生育保险费。该部分可以作为企业的费用,职工个人不缴纳。提取比例按当地实际情况办理,不好过 1%。

  二、生育保险待遇

  1、 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生育津贴有生育保险基金按该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均工资计发;产假为 90 天,产前休 15 天;难产多产增 15 天;流产亦可休息;

  2、 女职工设于的各项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贵出规定的部分由个人承担。出院后因生育引起的疾病有生育保险支付;产假满后还需要休息的,按有关关规定办理;

  3、 女职工生育或流产,由本人持相关证明到当地社会报心啊经办机构办理手续,领取生育津贴和报销生育医疗费。

  三、企业对生育保险的责任

  1、按期缴纳生育保险费;

  2、不得虚假冒领生育津贴和医疗费;

  3、不得拖欠拒付员工生意津贴和医疗费。

  四、医疗服务管理

  生育保险实行医疗机构协议管理。社保经办机构选择符合要求的医疗定点机构签订生育保险医疗服务协议。参保职工在该机构发生的费用有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支付的范围原则上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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