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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税务师考试答疑:哪些情形属于未履行或不适当履行执业义务行为?

更新时间:2016-03-31 15:17:49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133收藏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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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摘要】2016年税务师考试时间定于11月12日-13日,为了方便广大考生更好的进行备考,税务师知识点多且专业性较强,环球网校税务师频道特地整理税务师历年疑难点供各位考生学习,特发布2016年税务师考试答疑:
  【摘要】2016年税务师考试时间定于11月12日-13日,为了方便广大考生更好的进行备考,税务师知识点多且专业性较强,环球网校税务师频道特地整理税务师历年疑难点供各位考生学习,特发布“2016年税务师考试答疑:哪些情形属于未履行或不适当履行执业义务行为?”本文针对考生对教材内容的一些不理解进行解答,本文能够帮助你更好的全面备考2016年税务师考试,环球网校助你一臂之力!更多复习资料及试题请登陆环球网校税务师频道查看

  问题:哪些情形属于未履行或不适当履行执业义务行为?

  解答:

  下列情形均属于未履行或不适当履行执业义务行为:

  ①未注意到政策更新或对政策判断、理解出现偏差造成失误;

  ②在委托涉税事宜的执业工作中因运用方法不当或收集、处理纳税数据信息不当;

  ③超越法定委托权限,在委托方不知情或未得到委托方确认情况下,以委托方名义擅自办理涉税事宜的;

  ④违反职业道德行为规范,对委托涉税事宜进行盲目执业;

  ⑤违反保密义务,对委托方重要资料保管不当或故意泄露商业秘密侵害委托方权益的;

  ⑥明示或暗示将不提交工作结果,或委托项目结果不符合约定要求和时限的;

  ⑦存在违反业务约定书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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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

  (1)签约双方任何一方不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业务约定书约定义务的,应当采取补救措施继续履行,或者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

  (2)由于税务师事务所未履行或不适当履行法律、法规、政策及执业准则规定的执业义务,故意、过失出具虚假业务报告或实施违约侵权行为,造成委托方产生实际损失的,委托方除按规定承担本身的税收法律责任外,税务师事务所应就其合同责任部分按照约定金额承担赔偿责任。

  (3)委托方违反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违反约定义务提供不实、不完整资料信息或者存在其他限制行为的。税务师事务所依据法律法规政策和执业准则进行执业,以恰当的方式向委托方提示过,但是委托方仍然坚持或不予改正错误的信息和数据。由此造成的委托涉税事宜与经济事实、纳税事实不符的,由委托方承担违约责任。

  (4)税务师事务所明知委托方的委托事项违法,仍继续进行涉税业务的,由税务师事务所和委托方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5)税务师事务所与第三人串通损害委托方利益的,由税务师事务所和第三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6)签约双方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无法履行业务约定书的,应当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签约双方任何一方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违约责任。

  (7)业务约定书履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签约双方应当按照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和地点解决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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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到: 编辑:赵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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