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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税务师《税法一》卷烟批发环节征收消费税的规定

更新时间:2017-03-27 15:38:06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76收藏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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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2017年税务师考试时间于11月11日至12日举行,环球网校小编为考生提前预习特整理并发布“2017年税务师《税法一》卷烟批发环节征收消费税的规定”相关知识点,希望税务师考生认真学习消费税的内容,更多资料敬请关注环球网校税务师考试频道!

  卷烟批发环节征收消费税的规定

  1、纳税义务人(环球网校提供卷烟批发环节征收消费税的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卷烟批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

  2、征收范围

  纳税人批发销售的所有牌号规格的卷烟。

  3、计税依据

  纳税人批发卷烟的销售额(不含增值税)。

  4、纳税人应将卷烟销售额与其他商品销售额分开核算,未分开核算的,一并征收消费税。

  5、适用税率:5%

  6、纳税人销售给纳税人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卷烟于销售时纳税。纳税人之间销售卷烟不缴纳消费税。

  7.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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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纳税地点

  卷烟批发企业的机构所在地,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地区的,由总机构申报纳税。

  9、卷烟消费税在生产和批发两个环节征收后,批发企业在计算纳税时不得扣除已含的生产环节的消费税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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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到: 编辑:赵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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