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民事诉讼第二审程序
【摘要】2017年税务师考试时间于11月11日至12日举行,环球网校小编为考生提前预习特整理并发布“2017年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民事诉讼第二审程序”相关知识点,希望考生认真学习民事诉讼的内容,更多资料敬请关注环球网校税务师考试频道!
民事诉讼第二审程序
1、上诉期(环球网校提供民事诉讼第二审程序)
对第一审法院判决的上诉期为15天,对第一审法院裁定的上诉期为10天。
2、第二审审理范围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3、 第二审审判组织
上诉案件的审理应当组成合议庭。
4.、第二审审理方式
(1)以开庭审理为原则。
(2)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下列上诉案件,可以不开庭审理:①不服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和驳回起诉裁定的;②当事人提出的上诉请求明显不能成立的;③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的;④原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需要发回重审的。
5、审理上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
6、审理期限
(1)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2)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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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撤回上诉
在第二审程序中,当事人申请撤回上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一审判决确有错误,或者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不应准许。
8、撤回起诉
(1)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
(2)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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