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税务师《税法二》第二章纳税人收回转让股权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
【摘要】2017年全国税务师考试将于11月11日-12日举行,为了考生更好的进行备考,环球网校特整理并发布“2017年税务师《税法二》第二章纳税人收回转让股权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以下内容分享税法二个人所得税的相关知识点,具体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知识点如下,希望对参加税务师考试的考生有所帮助。
纳税人收回转让股权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
1、 股权转让合同履行完毕、股权已作变更登记,且所得已经实现的,转让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转让行为结束后,当事人双方签订并执行解除原股权转让合同、退回股权的协议,是另一次股权转让行为,对前次转让行为征收的个人所得税款不予退回。
2、股权转让合同未履行完毕,因执行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解除股权转让合同及补充协议的裁决、停止执行原股权转让合同,并原价收回已转让股权的,由于其股权转让行为尚未完成、收入未完全实现,随着股权转让关系的解除,股权收益不复存在,纳税人不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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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项选择题
1、下列关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的计税方法,正确的是( )。
A.为业主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分别在不超过其工资总额 5%标准内的部分据实扣除
B.生产经营费用、个人家庭费用难以分清的,60%视为生产经营费用准予扣除
C.公益性捐赠,不超过其应纳税所得额12%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
D.个体工商户代其从业人员或者他人负担的税款,不得税前扣除
【答案】D
【解析】选项A:个体工商户业主本人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以当地(地级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为计算基数,分别在不超过该计算基数5%标准内的部分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选项B: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分别核算生产经营费用、个人家庭费用。难以分清的费用,40%视为生产经营费用准予扣除。选项C:个体工商户的公益性捐赠,捐赠额不超过其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选项D:个体工商户代其从业人员或者他人负担的税款,不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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