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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知识点:附加刑

更新时间:2017-05-19 16:48:58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79收藏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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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摘要】2017年全国税务师考试将于11月11日-12日举行,为了考生更好的进行备考,环球网校特整理并发布2017年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知识点:附加刑以下内容分享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的相关知识点,具体刑法的

  【摘要】2017年全国税务师考试将于11月11日-12日举行,为了考生更好的进行备考,环球网校特整理并发布“2017年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知识点:附加刑”以下内容分享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的相关知识点,具体刑法的基本理论知识点如下,希望对参加税务师考试的考生有所帮助。

  附加刑

  1、罚金(环球网校提供附加刑)

  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前,已经依法给予当事人罚款的,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依法折抵相应罚金。

  2、剥夺政治权利

  (1)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①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②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3)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适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4)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与管制同时执行(即当罪犯管制期满解除管制时,政治权利也同时恢复)。

  (5)对判处徒刑、拘役的犯罪份子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①对判处徒刑、拘役的犯罪份子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②与拘役、有期徒刑附加适用或者独立适用时,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为1年以上5年以下;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3、没收财产

  (1)在没收财产时,不得以追缴犯罪所得、没收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来代替或者折抵。

  (2)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

  【注意】行政机关实施查封、扣押时,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3)在判处没收财产时,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

  (4)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即犯罪分子在判决生效前所负他人的合法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

  4、驱逐出境

  仅对犯罪的外国人适用,可以独立适用,也可以附加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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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项选择题

  1、甲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剥夺政治权利。下列对甲附加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及其起算方法,正确的是(  )。

  A.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5年以下,从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之日或被假释之日起计算

  B.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为1年以上5年以下,从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之日或被假释之日起计算

  C.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为6个月以上5年以下,从有期徒刑开始执行之日起计算

  D.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为1年以上5年以下,从有期徒刑开始执行之日起计算

  【答案】B

  【解析】(1)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排除选项CD;(2)选项AB:剥夺政治权利独立适用或者与拘役、有期徒刑附加适用时,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为1年以上5年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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