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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第九章财产继承

更新时间:2017-05-25 13:32:25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46收藏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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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2017年全国税务师考试将于11月11日-12日举行,为了考生更好的进行备考,环球网校特整理并发布“2017年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第九章财产继承”以下内容分享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的相关知识点,具体财产继承知识点如下,希望对参加税务师考试的考生有所帮助。

  财产继承

  1、继承人(环球网校提供财产继承)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取得普通合伙人资格。

  2、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

  全体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应当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

  3、如果继承人不愿意成为合伙人或者不能成为合伙人的,合伙企业应当向其退还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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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项选择题

  1、甲、乙、丙共同投资设立一个普通合伙企业,合伙协议对合伙人的资格取得或丧失未作约定。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甲因车祸去世,甲的妻子丁是唯一继承人。下列表述中,符合合伙企业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A.丁自动取得该企业合伙人资格

  B.经乙、丙一致同意,丁取得该企业合伙人资格

  C.丁不能取得该企业合伙人资格,只能由该企业向丁退还甲在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D.丁自动成为有限合伙人,该企业转为有限合伙企业

  【答案】B

  【解析】(1)选项AB:继承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甲的妻子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取得普通合伙人资格;(2)选项CD:普通合伙人死亡,继承人不愿意成为合伙人或者继承人未取得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人资格时,合伙企业应当向合伙人的继承人退还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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