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第十章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摘要】2017年全国税务师考试将于11月11日-12日举行,为了考生更好的进行备考,环球网校特整理并发布“2017年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第十章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内容分享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的相关知识点,具体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知识点如下,希望对参加税务师考试的考生有所帮助。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1、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环球网校提供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1)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是一个自然人或者一个法人;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时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营业执照中载明。
(2)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1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再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2、股东会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3、审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个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4、法人人格否定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人人格否认)
【注意】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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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项选择题
1、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自然人或者法人均可投资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下列关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A.一个自然人可以投资设立多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B.自然人投资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再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C.法人投资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可以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D.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
E.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由董事会制定
【答案】BCD
【解析】(1)选项ABC: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1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再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投资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可以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2)选项D: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3)选项E: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由股东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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