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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税务师《税法一》第二章不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的具体处理方法

更新时间:2017-07-04 13:52:01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126收藏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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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摘要】2017年全国税务师考试将于11月11日-12日举行,为了考生更好的进行备考,环球网校特整理并发布2017年税务师《税法一》第二章不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的具体处理方法以下内容分享增值税的相关知识点,具体

  【摘要】2017年全国税务师考试将于11月11日-12日举行,为了考生更好的进行备考,环球网校特整理并发布“2017年税务师《税法一》第二章不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的具体处理方法”以下内容分享增值税的相关知识点,具体税法一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知识点如下,希望对参加税务师考试的考生有所帮助。

  不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的具体处理方法

  1、购入时不予抵扣:直接计入购货的成本

  2、已抵扣后改变用途、发生非正常损失、出口不得免抵退税额:作进项税转出处理

  进项税额转出按照转出时基数的不同,分为常见的三种转出方法,即:

  (1)直接计算转出法

  直接计算进项税转出的方法——适用于已抵扣过进项税的材料、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非正常损失、改变用途等

  (2)还原计算转出法

  还原计算进项税转出的方法——适用于计算抵扣进项税的农产品的非正常损失

  (3)比例计算转出法

  比例计算进项税转出的方法——适用于半成品、产成品的非正常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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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

  1、某食品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一批以往购入的大麦因管理不善毁损,账面成本15500元(含运费536元),其不能抵扣的进项税为:

  (15500-536)÷(1-13%)×13%+536×11%

  =17200×13%+536×11%

  =2236+58.96

  =2294.9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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