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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税务师考试答疑:质权和留置权的区别?

更新时间:2017-07-11 17:04:04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228收藏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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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质权和留置权的区别?

  解答:

  1、成立的条件不同

  依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成立;

  而留置权是依法律直接规定。

  2、占有的条件不同

  两者虽然都是以担保物的占有及移转为要件,但质权在设定时才移转占有,担保物与债权事先没有占有的关系;

  而留置权的债权事先就与担保物有法律上的牵连。即债权人事先占有是留置权成立的前提条件。

  3、法律关系的客体不同

  质权的标的包括动产还有财产权利;

  而留置权的标的仅为动产。

  4、权利的实现不同

  质权在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时,就可以当然行使质权;

  而留置权则在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时,还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程序,才可实现留置权。

  5、消灭不同

  质权不因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而消灭;

  而留置权则在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时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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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项选择题

  1、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并以其所持有的某上市公司的股权用于抵押。根据《物权法》的规定,该质权设立的时间是( )。

  A.借款合同签订之日

  B.质押合同签订之日

  C.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之日

  D.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之日

  【答案】D

  【解析】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所以本题D选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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