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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第八章考点:合同的订立之承诺

更新时间:2017-09-28 11:00:59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38收藏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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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摘要】2017年税务师考试时间于11月11日至12日举行,环球网校小编为了让考生更好掌握考点特整理并发布2017年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第八章考点:合同的订立之承诺以下内容分享债法的合同订立相关知识点

  【摘要】2017年税务师考试时间于11月11日至12日举行,环球网校小编为了让考生更好掌握考点特整理并发布“2017年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第八章考点:合同的订立之承诺”以下内容分享债法的合同订立相关知识点,希望大家认真对待,掌握债的必考知识点。

  合同的订立之承诺

  1、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环球网校提供承诺)

  2、承诺的生效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3、承诺的撤回

  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4、承诺的迟到与迟延


承诺的迟延
承诺的迟到
行为形态 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 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况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致使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
法律效果 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迟延承诺应视为新要约 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迟到承诺为有效承诺
  5、强制缔约

  (1)公共运输承运

  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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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电信业务经营者

  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拒绝与符合条件的电信用户订立服务协议。

  (3)执业医师

  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

  (4)供电营业机构

  供电营业区内的供电营业机构,对本营业区内的用户有按照国家规定供电的义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对其营业区内申请用电的单位和个人拒绝供电。

  (5)保险公司

  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当选择具备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资格的保险公司,被选择的保险公司不得拒绝或者拖延承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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