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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第八章考点:运输合同及保管合同

更新时间:2017-10-09 14:53:44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51收藏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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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2017年税务师考试时间于11月11日至12日举行,环球网校小编为了让考生更好掌握考点特整理并发布“2017年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第八章考点:运输合同及保管合同”以下内容分享债法的合同相关知识点,希望大家认真对待,掌握债的必考知识点。

  运输合同

  1、客运合同(环球网校提供运输合同)

  (1)承运人擅自变更运输工具而降低服务标准的,应当根据旅客的要求退票或者减收票款;

  提高服务标准的,不应当加收票款。

  (2)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的旅客,包括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2、货运合同

  (1)托运人的任意解除、变更权;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所受的损失。

  (2)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但承运人能够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灭失,未收取运费的,承运人不得要求支付运费;已经收取运费的,托运人可以要求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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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管合同

  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当事人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保管是无偿的。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寄存人寄存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的,应当向保管人声明,由保管人验收或者封存;寄存人未声明的,该物品毁损、灭失后,保管人可以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赔偿。

  仓储合同

  仓储保管人须是经仓储营业登记,专营或兼营仓储保管业务的人。仓储保管合同是有偿合同、诺成合同。

  储存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仓储物的性质、包装不符合约定或者超过有效储存期造成仓储物变质、损坏的,保管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逾期提取仓储物的,应当加收仓储费;提前提取的,不减收仓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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