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税务师 > 税务师备考资料 > 2018税务师考试《税法二》预习知识点申报管理

2018税务师考试《税法二》预习知识点申报管理

更新时间:2017-11-30 10:35:50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23收藏2

税务师报名、考试、查分时间 免费短信提醒

地区

获取验证 立即预约

请填写图片验证码后获取短信验证码

看不清楚,换张图片

免费获取短信验证码

摘要   【摘要】环球网校编辑为考生发布2018税务师考试《税法二》预习知识点申报管理的新闻,为考生发布税务师考试的相关考试重点知识,希望大家认真学习和复习,预祝考生都能顺利通过考试。2018税务师考试《税法二

  【摘要】环球网校编辑为考生发布“2018税务师考试《税法二》预习知识点申报管理”的新闻,为考生发布税务师考试的相关考试重点知识,希望大家认真学习和复习,预祝考生都能顺利通过考试。2018税务师考试《税法二》预习知识点申报管理的具体内容如下:

  申报管理

  企业资产损失按其申报内容和要求的不同,分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两种申报形式。

  1. 下列资产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1)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

  (2)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3)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4)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

  (5)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上述以外的资产损失,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申报扣除。

  2. 境内跨地区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

  (1)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除应按专项申报和清单申报的有关规定,各自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外,各分支机构同时还应上报总机构;

  (2)总机构对各分支机构上报的资产损失,除税务机关另有规定外,应以清单申报的形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

  (3)总机构将跨地区分支机构所属资产捆绑打包转让所发生资产损失,由总机构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专项申报。

  3. 商业零售企业存货损失税前扣除规定

  (1)商业零售企业存货因零星失窃、报废、废弃、过期、破损、****、鼠咬、顾客退换货等正常因素形成的损失,为存货正常损失,准予以清单的形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同时出具损失情况分析报告。

  (2)商业零售企业存货因风、火、雷、震等自然灾害,仓储、运输失事,重大案件等非正常因素形成的损失,为存货非正常损失,应当以专项申报形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申报。

  (3)存货单笔(单项)损失超过500万元的,无论何种因素形成的,均应以专项申报方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编辑推荐:

  2017年税务师考试成绩查询时间

  全国各省2017年税务师考试成绩查询时间及查分入口汇总

  历年考试真题|税务师频道|交流论坛

  环球网校友情提示:阅读完税务师论坛与广大朋友一起交流学习,共求进步!

分享到: 编辑:张佳佳

资料下载 精选课程 老师直播 真题练习

税务师资格查询

税务师历年真题下载 更多

税务师每日一练 打卡日历

0
累计打卡
0
打卡人数
去打卡

预计用时3分钟

税务师各地入口
环球网校移动课堂APP 直播、听课。职达未来!

安卓版

下载

iPhone版

下载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