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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税务师考试《税法二》预习知识点破产申请的受理

更新时间:2017-12-01 13:07:51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46收藏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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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环球网校编辑为考生发布“2018税务师考试《税法二》预习知识点破产申请的受理”的新闻,为考生发布税务师考试的相关考试重点知识,希望大家认真学习和复习,预祝考生都能顺利通过考试。2018税务师考试《税法二》预习知识点破产申请的受理的具体内容如下:

  破产申请的受理

  1. 裁定是否受理的期限

  (1)“债务人”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15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解释】有特殊情况(如债权人人数众多、债权债务关系复杂等)需要延长裁定受理期限的,经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15日。

  (2)“债权人”作为申请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10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2. 裁定受理后

  (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债务人。

  (2)债务人应当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3)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25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4)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同时指定管理人。

  3. 诉讼费

  相关当事人以申请人未预先交纳诉讼费用为由,对破产申请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解释】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属于破产费用,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而非由申请人预交。

  4. 上诉期限

  (1)申请人对不予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不服的,有权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申请人对驳回申请的裁定不服的,有权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解释】在整个破产程序中,当事人可以提起上诉的仅限于“不予受理”和“驳回破产申请”两个裁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的其他裁定(如宣告破产的裁定、对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裁定等)不服,均不能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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