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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税务师考试《税法二》考点征税对象

更新时间:2018-07-26 09:46:45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60收藏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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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环球网校编辑为考生发布“2018年税务师考试《税法二》考点征税对象”的新闻,为考生发布税务师考试的相关考试重点,希望大家认真学习。请持续关注环球网校税务师考试频道,预祝考生一切顺利。本篇具体内容如下:

征税对象

一、工资、薪金所得

1.注意范围: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所得。

①工资、薪金、奖金;②年终加薪、劳动分红;年终加薪和一次取得年终奖金,原则上作为单独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③津贴补贴。

【解释】重点区分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关键在于是否有雇佣关系。

2.津贴的征免界限(反向列举)

(1)独生子女补贴;

(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

(3)托儿补助费;

(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解释】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助、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

1.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仅限于生产经营所得,不包括个体工商户的其他所得。

2.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这个税目。

3.个人因从事彩票代销业务而取得的所得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税。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1.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是指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还包括个人按月或者按次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

2.承包承租后,工商登记改为个体工商户,按“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分享到: 编辑:张佳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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