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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税务师考试《税法二》考点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更新时间:2018-07-26 09:48:13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83收藏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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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环球网校编辑为考生发布“2018年税务师考试《税法二》考点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的新闻,为考生发布税务师考试的相关考试重点,希望大家认真学习。请持续关注环球网校税务师考试频道,预祝考生一切顺利。本篇具体内容如下:

纳税人、税率与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中国公民、个体工商业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投资者以及在中国有所得的外籍人员和港澳台同胞,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

包括具有自然人性质的企业,我国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居民纳税人与非居民纳税人的判定

二、税率

(一)工资、薪金所得的七级累进税率

(二)五级累进税率

(三)减征和加成征税规定

(四)劳务报酬税率表

三、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一)应纳税所得额的一般规定

应纳税所得额=各项收入-税法规定的扣除项目或扣除金额

我国个人所得税采取分项确定、分类扣除,根据其所得的不同情况分别实行定额、定率和会计核算三种扣除办法。

(二)计税依据的特殊规定:个人公益性捐赠

1.个人的公益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个人捐赠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对其公益性捐赠支出未超过其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准予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2.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以下公益性事业的捐赠,准予在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1)个人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红十字事业、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其中包括新建)、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等四项事业的捐赠,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在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2)个人通过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准予在当年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分享到: 编辑:张佳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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