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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07年税务师12月22-1月18报名

更新时间:2009-10-19 15:27:29 来源:|0 浏览1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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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07年度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报考工作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石人考函[2006]25号

各县(市)、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直、省直有关部门、中直驻石单位及驻石部队人事(干部)处:

  根据河北省职称考试中心、河北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关于做好2007年度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冀人考发[2006]30号)精神,为搞好本次考试考务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考试时间及科目

  2007年度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时间定于6月22日至24日举行。根据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设税法(一)、税法(二)、税务代理实务、税收相关法律、财务与会计5个科目。

  二、报名条件

  按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1996]116号)和《关于印发〈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1999]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即:

  (一)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

  1、对非经济类、法学类大专毕业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八年者。
  2、经济类、法律类大专毕业后,或非经济类、法学类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六年。
  3、经济类、法学类大学本科毕业后,或非经济、法学类第二学士或研究生班毕业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四年。
  4、经济类、法学类第二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或获非经济、法学类硕士学位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两年。
  5、获得经济类、法学类硕士学位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一年。
  6、获得经济类、法学类博士学位。

  (二)对于在全国实行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评聘了经济、会计、统计、审计和法律中级专业职务或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经济、会计、统计、审计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者,从事税务代理业务满一年,可报名参加注册税务师全部科目的考试。

  (三)凡符合下列条件者,均可免试《税法(一)》、《税法(二)》和《财务与会计》三个科目,只参加《税务代理实务》和《税收相关法律》两个科目的考试。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评聘经济、会计、统计、审计、法律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从事税收工作满两年。

  根据人事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同意中国香港、中国澳门居民参加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的通知》(国人厅发[2004]107号)规定,申请参加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的中国香港、中国澳门居民应符合上述规定的报名条件;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证书;从事经济、法律或税务代理工作年限证明和居民身份证明。

  “从事经济、法律工作”即指从事税务相关工作,具体包括从事经济、会计、统计、审计和法律等工作。

  三、考试成绩管理办法

  考试成绩实行滚动管理,即非免试部分科目者考5个科目的必须在连续3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考试科目;符合免试部分科目者考2个科目(税务代理实务、税收相关法律)的必须在1个考试年度内全部通过,方可取得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

  档案号是滚动管理的依据,考生要妥善保存准考证,以备下年度报考时查询或使用。

  四、报名时间及要求

  2007年度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时间从2006年12月22日开始至2007年1月18日结束。具体要求:

  1、2006年12月22日至2007年1月9日,考生须登录“石家庄人事信息网”进行预报名其步骤:录入报考信息、上传本人照片、打印报名表格(符合部分科目免试人员还需打印免试审批表),即完成预报名。

  预报名中,凡往年考生须填录档案号,否则考试成绩无法连续计算;因为成绩合格后滚动两年有效,所以老考生无论已考成绩是否合格,还是缺考等情况均要填录档案号。

2、2007年1月10日至18日凡完成预报名的考生须在此时限内到市人事考试中心(槐安西路48号)办理报名资格审查和网上信息审核确认手续后交纳报考费用

  报名审查确认时,考生须交验加盖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公章的报名表,部分科目免试表和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职务)证书原件与复印件及有关证明材料(见附件1,仅限申报免试部分科目人员提交此件)。

  考生必须提交真实有效的报名所需的相关证件,如弄虚做假者,将被取消报考资格并在网上通报。

  3、为避免报名工作忙闲不均带来的长时排队等候现象。请各单位和考生按照计划的时间安排(见附件2)到市人事考试中心办理资格审查、信息确认及交费手续。

  五、收费标准

  按照上级要求,“考试收费暂时按如下标准收取:考务费每人每科51元,报名费每人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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