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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年税收相关法律资料行政复议被申请人

更新时间:2009-10-19 15:27:29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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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复议被申请人

  行政复议被申请人,是指作出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

  根据《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1、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申请人。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该组织为被申请人。

  3、行政机关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共同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共同被申请人。行政机关与其他组织以共同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

  4、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

  5、下级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批准机关为被申请人。

  6、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或者其他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对外以自己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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