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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年税收相关法律复习资料行政复议第三人

更新时间:2009-10-19 15:27:29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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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复议第三人

  行政复议第三人,是指因与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通过申请或者复议机构通知,参加到复议中的除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第三人在行政复议中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它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不同,其参加行政复议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行政复议中不依附于申请人或被申请人,享有与申请人基本相同的复议权利。

  从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行政复议的实践看,行政复议中的第三人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治安行政处罚案件中的被处罚人或者权益受被处罚人侵害的人。在行政复议中,如果被处罚人提起行政复议,则受害人为第三人。

  2、行政处罚案件中的共同被处罚人。

  3、产品质量处罚案件中的生产者。

  4、行政裁决、行政确权复议案件中的一方当事人。

  5、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基于同一事实,针对同一行政相对人各自作出互相矛盾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相对人申请复议,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另一个行政机关可以作为第三人。

  【例题】在药品管理行政处罚案件中,销售者因产品质量受到处罚时,若销售者为行政复议申请人,通常生产者为( )。

  A、被申请人           B、共同申请人

  C、直接相对人           D、第三人

  答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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