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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年税收相关法律资料行政诉讼的证据六

更新时间:2009-10-19 15:27:29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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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

  (一)被告的举证责任

  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对被告举证责任的进一步补充:

  (1)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

  (2)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举证责任。

  (3)原告确有证据证明被告持有的证据对原告有利,被告无正当事由拒不提供的,可以推定原告的主张成立。

  (二)举证期限及不举证的法律后果

  被告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举证期限,是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交答辩状。    (三)原告的举证责任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其符合法定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但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除外。

  2、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经提出申请的证据材料,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原告因被告受理申请的登记制度不完备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能够作出合理说明的。

  3、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中,原告应当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事实提供证据。

  原告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交换证据之日提供证据。因正当事由申请延期提供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供。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原告在一审程序中无正当事由未提供而在二审程序中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将不予采纳。

  【例题】根据《行政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规定,( )。

  A、在起诉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不作为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经提出申请的证据材料

  B、被告认为原告的起诉超过法定起诉期限的,由被告负举证责任

  C、原告应当提供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无正当理由不提供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成立并合法有效

  D、原告应当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证据交换之日提供证据

  答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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