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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注册税务师《税法一》预习:关税(9)

更新时间:2010-01-14 09:43:00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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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节 关税征收管理

  一、关税缴纳

  进口货物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出口货物在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24小时以前,应由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人向货物进出境地的海关申报纳税

  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向指定银行缴纳税款

  关税纳税义务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在国家税收政策调整情形下,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海关总署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超过6个月。

  二、关税强制执行

  1、征收关税滞纳金转自环 球 网 校edu24ol.com

  滞纳金自关税缴纳期限届满之日起,至纳税义务人缴纳关税之日止,按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比例按日征收,周末或法定节假日不予扣除。

  关税滞纳金金额=滞纳关税税额×滞纳金征收比率×滞纳天数

  滞纳金的起征点为50元

  2、强制征收

  如纳税义务人自海关填发缴款书之日起3个月内仍未缴纳税款,经海关关长批准,海关可以采取强制扣缴。

  三、关税退还

  四、关税补征和追征

  海关发现少征或漏征税款,应当自缴纳税款或者货物、物品放行之日起1年内,向纳税人补征;

  纳税人违反规定而造成的少征或者漏征的税款,自纳税义务人应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以内可以追征,并从缴纳税之日起按日加收少征或者漏征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五、关税纳税争议

  纳税人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30日内,向原征税海关的上一级海关书面申请复议。逾期申请复议的,海关不予受理。海关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做出复议决定,并以复议决定书的形式正式答复纳税人,纳税人对海关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海关企业分类管理---详见教材291--293

  管理类别:AA、A、B、C、D

  差别管理措施:AA类和A类企业适用相应的通关便利措施;

  B类企业适用常规管理措施;

  C类和D类企业适用严密监管措施;

  (一)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

  1、AA类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应当同时符合的条件

  2、A类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应当同时符合的条件

  3、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适用C类管理的情形

  4、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适用D类管理的情形

  5、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未发生C类和D类所列情形并符合一定条件,适用B类管理。

  (二)报关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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