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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注册税务师《税法一》资源税概述资料(4)

更新时间:2010-02-03 10:29:38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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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节 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一般计税方法

  应纳税额=课税数量×适用的单位税额

  课税数量的确定分以下几种情况:

  (一)各种应税产品,凡直接对外销售的,均以实际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

  (二)各种应税产品,凡自产自用的,均以自用数量为课税数量。

  (三)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应税产品销售或移送使用数量的,以应矿产税品的产量或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折算比换算成的数量为课税数量。

  二、应纳税额计算的特殊规定

  (一)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课税税率,未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的,从高适用税额计税。

  (二)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产品,因无法准确提供移送使用量而采取折算比换算课税数量办法的,具体规定如下:

  1、煤炭。连续加工前无法正确计算原煤动用量的,可按加工产品的综合回收率将加工产品实际销量和自用量折算成原煤动用量作为课税数量。

  2、金属矿产品和非金属矿产品原矿

  无法准确掌握纳税人移送使用的原矿数量的,可将其精矿按其选矿比例折算成原矿数量作为课税数量。

  【应用举例-08单选】某煤矿2007年3月开采原煤400万吨,销售240万吨;将一部分原煤移送加工生产选煤39万吨,销售选煤30万吨,选煤综合回收率30%,资源税单位税额5元/吨。该煤矿2007年3月应纳资源税( )万元。

  A.1700 B.1850 C.2000 D.2150

  答案:A

  解析:(1)销售原煤以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

  (2)连续加工前无法正确计算原煤动用量的,可按加工产品的综合回收率将加工产品实际销量和自用量折算成原煤动用量作为课税数量。

  应纳资源税额=240×5+30÷30%×5=1700万元

  (三)原油中的稠油、高凝油和稀油划分不清楚或不易划分的,一律按原油稀油的数量课税。

  (四)以液体盐加工固体盐的

  1.纳税人以自产的液体盐加工固体盐,按固体盐的税额征税,以加工的固定盐数量为课税数量。

  2.纳税人以外购的液体盐加工固体盐,其加工固体盐所耗用液体盐的已纳税额准予抵扣。

  【应用举例-08单选】根据资源税有关规定,对纳税人以未税液体盐连续加工固体盐的税务处理,正确的是 ( )。

  A.按固体盐税额征税,以加工的固体盐数量为课税数量计算纳税

  B.液体盐移送环节不纳税,加工成固体盐销售时,按液体盐移送使用数量计算纳税

  C.液体盐移送环节按移送使用数量为课税数量计算纳税,加工成固体盐销售时,不纳税

  D.液体盐移送环节按移送使用数量为课税数量计算纳税,加工成固体盐销售时,再按

  固体盐销售数量计算纳税

  答案:A

  解析:注意题目中“未税”。 纳税人以自产的(未税)液体盐加工固体盐,按固体盐的税额征税,以加工的固定盐数量为课税数量。

  【应用举例-07单选】某盐场2006年8月生产液体盐25万吨,销售自产液体盐10万吨,将自产液体盐15万吨和外购液体盐16万吨加工成14万吨固体盐,全部对外销售。该盐场当月应纳资源税()万元。(液体盐和固体盐单位税额分别为3元/吨和12元/吨)

  A.198 B.243 C.195 D.150

  答案:D

  解析:该盐场当月应纳资源税=10×3+14×12-16×3=1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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