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注税《税务相关法律》辅导:第四章(7)
(二)行政许可听证程序的有关规定(P44)
1、行政许可听证程序有两种类型:一是行政机关主动举行听证,即行政机关依职权举行听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二是相对人申请举行听证,即行政机关依申请举行听证。
2、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听证的期限是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日内提出,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听证申请后20日内组织听证。7、根据《行政许可法》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会7日前公告或通知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有关听证时间、地点等。并且,审核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不得担任听证主持人。
【例题】下列关于行政许可听证的表述,正确的有( )。
A、行政机关不得依职权举行听证
B、申请人提出听证应当在告知后3日内提出
C、行政机关应当在相对人提出听证要求的后20日内举行听证
D、审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不得担任听证主持人
答案:D
解析: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听证的期限是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日内提出,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听证申请后20日内组织听证。
(三)行政许可的变更与延续
1、变更。变更属于被许可人的权利,随时可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要求。
2、延续。延续须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行政机关在有效期届满前决定,逾期的视为准予延续。这就是一种默视批准制度。根据《行政许可法》规定,默视批准只适用于延续申请,不适用于初次许可和变更许可。
(四)行政许可实施的特别规定(P45)
实施《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第四项所列事项的行政许可的,应当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依法进行检验、检测、检疫,行政机关根据检验、检测、检疫的结果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行政机关实施检验、检测、检疫,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日内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进行检验、检测、检疫。不需要对检验、检测、检疫结果作进一步技术分析即可认定设备、设施、产品、物品是否符合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的,行政机关应当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行政机关根据检验、检测、检疫结果,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书面说明不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
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申请人的申请均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先后顺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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