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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注税《税务相关法律》辅导:第八章(3)

更新时间:2010-03-29 09:36:35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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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公司的设立、变更、终止及登记

  一、公司的设立转自环 球 网 校edu24ol.com

  我国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采取严格准则设立主义,对特殊行业实行核准设立主义。

  1、公司设立方式有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两种。

  有限责任公司只能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既可以采取发起设立的方式,也可以采取募集设立的方式。

  2、公司设立条件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人 数

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注册资本

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

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一人有限公司为人民币10万元)

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

首次出资

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

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

制定章程

由股东共同制定。

采取发起方式设立的,由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则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后需经创立大会通过。

公司名称

公司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公司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名称中必须标注公司的性质。

组织机构

应当设立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但在公司规模较小、股东人数较少的情况下,可以不设立董事会或者监事会。一人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

  必须设立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

  二、公司的变更

  (一)公司合并

  公司合并有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方式。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二)公司分立

  公司分立的方式有新设分立和派生分立两种。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公司的增资与减资

  公司增资,必须由股东大会(股东会)会议作出决议。公司减资,应当由董事会(执行董事)制定减资方案,提交股东大会(或股东会)决议,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最低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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