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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注税《税法二》辅导:税收优惠(6)

更新时间:2010-04-21 09:21:58 来源:|0 浏览2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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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修理修配

  1、自2001年1月1日起,对飞机维修劳务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

  2、对铁路系统内部单位为本系统修理货车的业务免税

  3、中远集团的轮船修理业务,免税

  十二、煤层气抽采

  十三、国产支线飞机

  自2000年4月1日起,对生产销售的支线飞机(包括运十二、运七系列、运八、运五飞机)免征增值税。注:农五系列飞机适用国产支线飞机政策免征国内销售环节增值税(09新增)

  十四、民族贸易 转自环球网校edu24ol.com

  十五、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

  1、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免征增值税。

  2、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国内采购的货物免税,同时允许销售单位,将免税货物的进项税在其他内销货物的销项税中抵扣。

  十六、进口免税品销售业务

  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机关批准的从事免税品销售业务的专业公司,对其所属免税店批发、调拨进口免税的货物,暂不征收增值税

  免税品商店零售进口免税品,按4%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十七、进口仪器设备

  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所需进口的设备,免征增值税。

  十八、金融资产管理

  对资产公司接受相关国有银行的不良债权,借款方以货物、不动产等偿还,免征资产公司销售转让此抵债货物应缴纳的增值税

  十九、软件产品

  1、2000年6月24日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

  2、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销售给出口企业出口的软件产品,不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办法。

  3、嵌入式软件的税收优惠(09新增)

  (补:“嵌入式软件”是指纳税人在生产过程中已经嵌入在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中并随同一并销售,构成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的组成部分并且不能准确单独核算软件成本的软件产品。)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随同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和机器设备等一并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嵌入式软件,如果能够分别核算嵌入式软件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的销售额,可以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凡不能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予退税。

  (2)嵌入式软件销售额=嵌入式软件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合计-[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成本×(1+成本利润率)]

  上述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或外购)的计算机硬件与机器设备的实际生产(或采购)成本。成本利润率是指,纳税人一并销售的计算机硬件与机器设备的成本利润率,实际成本利润率高于10%的,按实际成本利润率确定,低于10%的,按10%确定。

  (3)税务机关应按下列公式计算嵌入式软件的即征即退税额,并办理退税

  即征即退税额=嵌入式软件销售额×17%-嵌入式软件销售额×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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