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税务师 > 税务师备考资料 > 2010注税《税收相关法律》:破产法律制度(7)

2010注税《税收相关法律》:破产法律制度(7)

更新时间:2010-05-18 09:54:50 来源:|0 浏览0收藏0

税务师报名、考试、查分时间 免费短信提醒

地区

获取验证 立即预约

请填写图片验证码后获取短信验证码

看不清楚,换张图片

免费获取短信验证码

  二、破产财产、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一)破产财产

  破产财产,也称为债务人财产,是指能够依据破产程序分配给债权人的、属于债务人的所有财产,由债务人在破产宣告时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债务人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取得的财产,以及应当由债务人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构成。 转自环球网校edu24ol.com

  1、涉及破产财产的撤销行为

  (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撤销:无偿转让财产的;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放弃债权的。

  (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2、涉及破产财产的无效行为

  根据规定,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无效: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

  解释:无效行为的发生期限没有限制,既可能发生在破产程序中,也可能发生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或者1年内。它的发生与债务人是否出现破产原因没有必然联系。

  【例题】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债务人( ),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2007年)

  A、放弃债权的

  B、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

  C、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D、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

  E、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答案:ACE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破产程序中的可撤销行为。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1)无偿转让财产的;(2)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3)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5)放弃债权的。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无效:(1)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2)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所以,选项BD属于无效行为。

    2010年注册税务师考前网上辅导招生简章

    注册税务师频道   注册税务师论坛   注册税务师辅导试听

分享到: 编辑:环球网校

资料下载 精选课程 老师直播 真题练习

税务师资格查询

税务师历年真题下载 更多

税务师每日一练 打卡日历

0
累计打卡
0
打卡人数
去打卡

预计用时3分钟

税务师各地入口
环球网校移动课堂APP 直播、听课。职达未来!

安卓版

下载

iPhone版

下载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