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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注税《税法二》辅导:计税依据的确定(1)

更新时间:2010-05-26 09:52:46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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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计税依据的一般规定

  应纳税所得额=各项收入-税法规定的扣除项目或扣除金额

  (一)收入的形式

  (二)费用扣除的方法

  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根据不同税目分别实行定额、定率和会计核算三种扣除办法。

扣除方法

应税项目

1.定额扣除

工资薪金所得

2.会计核算

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财产转让所得

3.定额和定率扣除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

4.无费用扣除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其他所得

  

应税项目

费用减除方法

扣除标准

1)工资薪金所得

 

按月定额减除生计费

应纳税所得额=月工薪收入-生计费

(生计费标准:200831日之前为1600元,之后为2000元。)

外籍、港澳台在华人员及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有附加减除费用(附加减除费用标准200831日之前为3200元〔160032004800〕,之后为2800元〔280020004800〕)

2)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

年计算,核算扣除成本费用

 

3)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

按年计算,核算扣除成本费用

应纳税所得额=纳税年度收入总额-必要费用(200831日之后每月2000元)

4)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

按次计算,定额和定率扣除费用

四项所得均实行定额或定率扣除,即:
每次收入≤4000元的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800

每次收入>4000元的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1-20%

5)财产转让所得

按次计算,核算扣除成本费用

应纳税所得额=转让收入-财产原值-合理费用

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

按次计算,不能扣除费用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

来自上市公司的股息红利减按50%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利息所得和来自非上市公司股息红利按收入总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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