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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注税《税法二》辅导:计税依据的确定(2)

更新时间:2010-05-26 09:53:17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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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计税依据有特殊规定

  (一)个人的公益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二)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以下三项公益性事业的捐赠,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在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转自环球网校edu24ol.com

 

  1.红十字事业

  2.农村义务教育

  3.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

  新4.个人对汶川大地震受灾地区的公益性捐赠

  2007年 CPA

  例:2006年8月,李某出版小说一本取得稿酬80000元,从中拿出20000元通过国家机关捐赠给受灾地区。李某8月份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

  A.6160元 B.6272元 C.8400元 D.8960元

  【答案】B

  【解析】捐赠扣除限额=80000×(1-20%)×30%=19200元,实际发生20000元,超过限额,应扣除19200元。李某8月份应缴纳个人所得税=〔80000×(1-20%)-19200〕×20%×(1-30%)=6272(元)

  (三)个人的所得(不含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用于对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研究开发经费的资助,可以全额在下月(工资、薪金所得)或下次(按次计征的所得)或当年(按年计征的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不足抵扣的,不得结转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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