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税务师 > 税务师备考资料 > 2010注税《税法二》辅导:应纳税额的计算(2)

2010注税《税法二》辅导:应纳税额的计算(2)

更新时间:2010-05-26 09:53:33 来源:|0 浏览0收藏0

税务师报名、考试、查分时间 免费短信提醒

地区

获取验证 立即预约

请填写图片验证码后获取短信验证码

看不清楚,换张图片

免费获取短信验证码

  (二)减除费用的具体规定——月扣除4800元

  1.附加减除费用。

  附加减除费用所适用的具体范围是:

  (1)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的外籍人员;

  (2)应聘在中国境内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中工作的外籍老师;

  (3)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

  (4)财政部确定的其他人员。转自环球网校edu24ol.com

  2.雇佣和派遣单位分别支付工资、薪金的费用扣除。

  (1)只有雇佣单位在支付工资、薪金时,才可按税法规定减除费用,计算扣缴税款;

  (2)派遣单位支付的工资、薪金不再减除费用,以支付全额直接确定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一位中国公民同时在两个单位任职,从派遣单位A每月取得工薪收入1500元,从合资企业B单位每月取得工薪收入7400元。该公民每月应申报补税175元。

  按规定:

  A单位每月为其扣税1500×10%-25=125元

  B单位每月为其扣税(7400-2000)×20%-375=705元

  该公民每月应纳税额=(1500+7400-2000)×20%-375=1005元

  申报补税=1005-(125+705)=175元

  3.雇佣单位将部分工资、薪金上交派遣单位的费用扣除。

  对于可以提供有效合同或有关凭证,能够证明其工资、薪金所得的一部分按有关规定上交派遣(介绍)单位的,可以扣除其实际上交的部分,按其余额计征个人所得税。

  例:李某为某中方单位派往外资企业的雇员,2009年外资企业每月应向李某支付工资8000元,按照李某与中方派遣单位签订的合同,外资企业将应付李某工资的10%上交给派遣单位,并提供有效凭证。李某每月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元。

  A.500

  B.645

  C.665

  D.675

  【答案】C

  【解析】雇佣单位可以减除费用,并可以扣除上交派遣单位的部分;兼职取得的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吴某每月应缴纳个人所得税=(8000-8000×10%-2000)×20%-375=665(元)

   2010年注册税务师考前网上辅导招生简章

    注册税务师频道   注册税务师论坛   注册税务师辅导试听

分享到: 编辑:环球网校

资料下载 精选课程 老师直播 真题练习

税务师资格查询

税务师历年真题下载 更多

税务师每日一练 打卡日历

0
累计打卡
0
打卡人数
去打卡

预计用时3分钟

税务师各地入口
环球网校移动课堂APP 直播、听课。职达未来!

安卓版

下载

iPhone版

下载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