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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注税《税收相关法律》:民事诉讼法(4)

更新时间:2010-05-28 09:21:26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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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

  1、当事人

  一审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中,称为原告和被告。

  2、共同诉讼人

  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是同类的,因而合并审理的诉讼。原告为二人以上的,称为共同原告;被告为二人以上的,称为共同被告。共同原告或者共同被告,即为共同诉讼人。 共同诉讼人分为必要的共同诉讼人和普通的共同诉讼人。

  (1)必要的共诉讼人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人民法院认为必须合并审理,并作出同一判决的诉讼;转自环球网校edu24ol.com

  (2)普通的共同诉讼人,是指诉讼标的属于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人民法院认为必须合并审理,并作出同一判决的诉讼。

  【例题】关于必要共同诉讼与普通共同诉讼的区别,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必要共同诉讼的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普通共同诉讼的诉讼标的是同种类的

  B.必要共同诉讼的诉讼标的只有一个,普通共同诉讼的诉讼标的有若干个

  C.必要共同诉讼的诉讼请求只有一个,普通共同诉讼的诉讼请求有若干个

  D.必要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人的诉讼行为必须一致,普通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人的诉讼行为不需要一致

  答案:AB

  解析:所谓必要的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同一的,法院必须合并审理并在裁判中对诉讼标的合一确定的共同诉讼。所谓普通的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且当事人也同意合并审理的共同诉讼。据此,AB的说法是正确的。《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

  3、诉讼代表人

  在共同诉讼中,在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时,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这一诉讼形式称为代表人诉讼。代表参加诉讼的人称诉讼代表人。

  诉讼代表人产生后,即由其代表人数众多的当事人全本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但是,诉讼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4、第三人

  第三人是指在已经开始的诉讼中,对他人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有部分的或者全部的独立请求权,或者虽无独立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而参加他人之间已开始的诉讼的人。

  (1)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对他人之间已经开始诉讼的诉讼标的,享有全部或部分的独立请求权,可以以独立的实体权利人的资格,提出诉讼请求而参加诉讼。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通过起诉,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从而成为诉讼当事人。其在诉讼中的地位相当于原告,而以本诉中的原告和被告为共同被告。

  (2)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对他人之间已经开始诉讼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又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只能申请参加诉讼,或者依法院的通知而参加诉讼,不能直接提起诉讼。其在诉讼中的地位既非原告,也非被告,只能参加到当事人一方进行诉讼。其在一审中无权对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也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但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则享有与当事人同一的诉讼权利义务,可以进行和解、提出上诉、请求执行判决等。

  【例题】关于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权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B.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诉讼

  C.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D.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提起上诉

  答案:BCD.

  解析:本题所考查的考点是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应掌握区分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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